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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达广州培训会议精神 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06-26 15:32:00
 

61,刑三庭召开全庭会议,传达全国法院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培训会议精神,集中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戴长林庭长在会上通报了举办“广州培训会议”的情况,传达了学习培训的内容以及张军副院长、黄尔梅副院长的重要讲话精神,重点讲解了刑事证据、死刑复核程序等修改内容,要求全庭同志要把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认真学习领会修法的主要内容、精神实质和立法取向,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强化“六个意识”,切实提高执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确保死刑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戴长林庭长介绍,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又一次“大修”,修改条文上百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总则,同时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侦查措施、强制措施、审判程序、特别程序等方面,切实贯彻这一原则,并做出了更加明确、严格的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对程序公正和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在刑事证据制度方面,充分吸收司法实践经验,从明确举证责任、细化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及其配套制度,以及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等方面对证据制度作了重要完善。戴庭长强调,要进一步强化证据裁判意识,夯实刑事案件的质量根基,确保把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办成经得起事实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一是要严格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要高度重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必须认真对待;对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合理怀疑的,依法排除,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二是要严格以证据为根据认定案件事实。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办案过程中,不仅要对每个证据、每组证据的证明内容作出判断,还要对有关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作出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综合全案证据能否形成完整锁链作出论证。三是要严格落实未经质证不得认证的原则。证人证言必须经控辩双方质证;物证必须向法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审判程序核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四是要严格落实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绝对不能变相甚至直接以被告人未能提出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为由作出有罪认定。五是要严格执行证明标准。只有同时满足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以及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三个条件的,才能认定已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对于客观性证据,要重点审查合法性,即收集、固定等形式是否合法。对言词证据要综合全案证据,重点审查所证内容的真实性。

戴庭长强调,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方面,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密切关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重要完善,必须严格依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复核死刑案件。一是复核死刑案件必须讯问被告人。这一点,从现在开始就要做。不管是核准死刑还是不核准死刑的案件都必须提讯被告人。对于缺少将被告人与犯罪事实关联起来的证据,或者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锁链定案的案件,或者被告人翻供的案件,应当到被告人羁押场所直接提讯被告人。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通过远程视频进行提讯,切实提高远程视频提讯率。二是应当依法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死刑复核阶段,对于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材料,要作为重要的参考意见;辩护律师要求当面表达意见的,应当接待并认真听取,对于辩护律师陈述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对于辩护律师的意见,合议庭必须在评议时充分讨论,是否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均应在评议笔录及评议报告中体现。三是进一步强化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的,应当认真考虑,并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