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决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司法权威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民事执行工作、要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全省各级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决议》出台后,一方面,省高院迅速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学习理解《决议》内容,认真研究落实意见。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决议>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强执行力度、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加强执行协调联动等八个方面四十项具体工作要求。另一方面,省法院召开了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决议》电视电话会议,同时省法院领导深入基层,宣传《决议》精神,对贯彻《决议》精神加强指导、督促落实,并广泛征求各地人大代表对法院贯彻落实《决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一、按照《决议》“要以加大对广大群众关注的民事执行工作为重点”“不断提高执行案件实际执结率和执结标的到位率,努力提升执行工作的公信力”的要求,省高院积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一是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措施,加大执行威慑力度。《决议》实施以来,全省法院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限制企业变更登记136次、限制金融借贷97次、限制被执行人出境156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1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义务。对存在地方保护或者执行不力的案件,采取变更执行法院的方式,提级执行369件、指定执行337件,并逐案跟踪、定期检查、限期结案。此外,积极探索对被执行人商标、股票、基金、保险等新型财产的查控和变现方式,最大限度地提高执行标的到位率。
二是大力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加大对拒执行为的制裁力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成立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专项活动的开展。5月9日,省高院召开了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14家新闻媒体出席的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新闻发布会,曝光了15起典型案例。各地法院相继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曝光了一大批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省高院对反规避执行工作加强指导,明确11种规避执行行为的表现形式,提出了29条工作指导意见。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全省对拒不履行执行义务情节恶劣的罚款502人、拘留1231人;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851人;充分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对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7人。
三是加大超执行期限案件的清理力度。开展了委托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全省共排查出受托外省的未结执行案件1276件,已办结1219件。开展了涉农业银行系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工作,截止10月底,首批交办的22件已全部办结,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5亿余元,实现债权1.05亿余元,实际到位率68%,余额系无财产可供执行;第二批交办23件,已办结9件,其余正在抓紧办理。9月份以来,省高院又部署开展了涉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执行案件集中清理工作,保障和维护金融安全与金融秩序。
二、为落实《决议》关于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和工作机制建设的要求,全省法院积极从管理、监督、评价、保障、激励等方面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预防消极执行、乱执行等问题。
完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省高院不断强化和完善执行工作考评机制。今年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基础上,对2009年修订的《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考评方案》再次进行了修改,科学设定考评指标,合理设计考评分值,使考评内容更为合理,指向更加明确。各中院依照省法院的考评方案,制定了对辖区法院的考评方案,考评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使工作考评机制的激励作用、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
完善统一管理、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形成执行合力。一年来,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委托执行、异地执行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等十余项工作制度。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法院受理的强制拆迁执行案件数量激增,为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省高院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推广了本溪中院和营口中院依法稳妥处理强制拆迁执行案件的经验做法。截至目前,全省已办结此类案件1074件,无一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省高院制定了《执行指挥中心要情处理工作规范》,明确了执行指挥中心要情处理的内容、范围以及责任。全省中级法院和大部分基层法院都设立了执行指挥中心,报告、处理、协调执行工作重大事项,处置突发事件,整合执行资源,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省法院总结推广了丹东振安区法院执行110制度,促进了执行效率的提高。
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全省法院从四个环节入手,落实《决议》关于 “要建立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的要求。一是探索建立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省高院指导沈阳、鞍山、抚顺等地法院对分段集约执行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制定了工作流程及相关配套制度。实行收案审查、财产查控、财产变现等不同阶段,分别由不同合议庭或人员集中统一办理,以强化各项具体执行工作的专业化、集约化,同时加强了各个环节之间的监督制约。省高院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分段集约执行流程管理细则》。二是进一步提高执行异议裁决质量。全省法院普遍在执行异议审查中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面对面举证、质证、辩驳,通过听证查明事实,固定证据。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和做好判后答疑工作,有效遏制了执行复议案件大幅度上升的趋势,1—10月全省法院受理的执行复议案件同比下降了11.46%。三是进一步规范评估拍卖、执行款物管理。各级法院按照省法院《关于评估、拍卖工作操作规则》的要求,加强评估拍卖过程与结果的信息公开,防止评估拍卖活动暗箱操作。对执行款物实行专户专人管理、专款专付。四是加强立审执协调配合。完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注意引导当事人采取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判决以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为保障顺利执行创造良好前提和条件。
完善信访审查处理机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为落实《决议》提出的“要建立完善法院系统上下一体的执行信访审查处理机制,规范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流程”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加强全省法院涉执行信访工作的暂行规定》,对执行信访案件从接访、审查到处理的整个流程及各个节点做了统一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执行信访责任,执行局长为执行信访案件第一责任人,各中院全部设立了相对独立的执行信访机构,基层法院设专人负责。强化执行信访通报制度,省法院和各中院每季度通报辖区执行信访情况,重特大信访案件随时通报责任法院和责任人。加大了执行信访案件化解力度,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抓紧时机执行到位;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积极争取司法救助;对无可供执行财产又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对无理闹访缠访的,进行教育劝诫;对进京访案件,执行局长、分管院长包案。今年以来,全省涉执行进京访案件化解数的全国排名比去年底上升了五个位次。
完善执行公开制度,推进“阳光执行”。为落实《决议》“建立完善案件查询、执行告知、执行情况通报、执行听证等执行公开制度”的要求,全省法院深入开展“阳光执行”活动,探索建立了执行方式公开、执行过程公开、执行结果公开和执行监督公开等一系列公开制度。执行立案时,向申请人送达书面材料,告知执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承担的风险以及不履行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执行办公区向所有当事人公开执行人员信息、监督内容、执行案件流程和最高法院“五个严禁”的规定并设立了举报监督电话。对执行中进行财产调查的情况、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以及评估、拍卖等程序事项和结果,全部录入执行案件信息网供当事人查询。对于超过6个月仍无法执结的案件及时告知未结的原因及处理意见,实行执行进程公开。
三、为落实《决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要求,全省法院从加强教育培训、改进工作作风、优化队伍结构等方面,大力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夯实公正执行基础。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积极开展“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争做雷锋式干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和集中警示教育活动,邀请中纪委驻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副组长到省讲课,邀请省纪委和省检察院派员培训全省法院执行人员,集中开展廉政教育;组织执法作风大检查活动,采取明察暗访、全省通报等方法,努力纠正和遏制不良执行作风;注重发挥廉政监督员的作用,对执行行为进行实时监督,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对于一意孤行、违法违纪的执行人员严肃查处。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加强廉政建设的新方式,如本溪中院与本溪市检察院共同商定,在执行局设立检察室,监督执行工作。通过狠抓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被查处的违法违纪执行人员呈逐年下降趋势,今年1—10月全省共查处5人,同比下降了28.6%。加强执行业务培训。省高院每年都组织全省执行人员的全员培训,各中院也先后组织各种培训30余期。在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统一素质考试中,全省应参加考试的1347名执行人员无一缺考,成绩全部合格。此外,省高院组织开展了以规避执行行为反制措施、执行职权配置、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制度为专题的3项调研活动并形成了调研报告,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肯定。健全组织机构,充实执行力量。在落实《决议》工作中,全省法院执行机构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省高院和14个中院及57个基层法院执行局按《决议》要求增设了执行机构。各级法院实行执行人员与审判人员的交流,把素质好、业务强的审判干部充实到执行部门,使执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主动争取支持,自觉接受监督,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方面,《决议》对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各级人民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化解执行难题提供了极为有力的支持。全省法院充分利用《决议》的颁布实施,切实加强与联动成员单位的相互配合。一年来,共提请召开联席会议240余次,协调解决案件406件。为促进联动机制建设规范化、常态化,省高院今年与公安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分别会签了执行联动的三个文件。各地政府普遍为法院设立执行救助资金,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各地共救助特困申请执行人617名,支出执行救助资金2,569万元,结案591件。
另一方面,按照《决议》“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要求,全省法院增强自觉接受监督意识,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决议》实施以来,各级法院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贯彻落实《决议》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对执行工作的检查、视察活动67次;充分重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按时反馈,及时落实,共办理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158件;对代表关注、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邀请代表参加听证720余人次;对执行难度较大或者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先后邀请人大代表监督执行过程230余件次。同时,各级法院积极创新思路,不断拓宽接受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渠道,深入开展“群众评议法院、群众评议法官”活动,以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听取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执行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
一年来,全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决议》,切实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主要表现在:一是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有了新提高。今年1-10月,受理执行案件85846件,执结65061件,执结率75.79%,同比上升5.47个百分点;实际执结44854件,实际执结率68.94%,同比上升6.6个百分点;执行标的实际到位率67.84%,同比上升1.84个百分点,执结标的额172亿余元,同比增加26亿余元,上升了17.8%。二是执行工作制度建设有了新突破。《决议》颁布后,全省各级法院从加强工作管理、完善执行流程、强化监督制约等各个方面入手,建立、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机制,有效促进了执行工作开展。三是整体联动、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有了新发展。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的支持配合下,各级法院主动开展工作,促进联席会议制度常态化,推动执行救助制度规范化,加强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实施运行,执行工作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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