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人民法院部署开展的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中,江苏法院立足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建机制、攻难点、谋突破”的工作思路,以执行创新为抓手,建立健全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财产查控机制、执行监督管理机制、执行联动机制等各项执行工作机制,有力促进了执行工作的全面提升和良性运行。
一、在制度建设上创新,建立反规避执行工作机制
建立规避执行行为认定和处理机制。为使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更具有针对性,江苏高院在2010年底组织了专门的调研组,赴全省法院开展调查研究,对司法实践中各种典型的规避执行案件进行分析提炼,研究反制措施,形成调研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的规范性意见。2011年2月中旬,高院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的专家学者,对该规范性意见可行性进行法理论证。经过多次修改后,高院正式出台《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全省法院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规定》将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而采取的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造成无履行能力假象,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9类较为突出的行为界定为规避执行行为;将规避执行行为的认定时间限制为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公平分配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举证责任和担保责任,规定由被执行人对其行为不存在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承担举证责任,由申请执行人在提出保全案外人财产申请时提供有效担保;设定执行机构对规避执行行为的初步、临时审查程序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权利救济途径,规定执行机构可以对规避执行行为进行初步审查认定,当事人不服的,可向执行法院提起相关诉讼寻求救济;建立、审、执配合及公、检、法协助机制,将执行机构审查认定后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所启动的特殊诉讼程序规定为优先由执行法院进行审理,对该类诉讼的立案、审理,省内各级法院应做好衔接,被执行人、案外人行为被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与公安、检察机关配合追究其刑事责任。自该规定实施以来,全省法院据此认定了一大批规避执行典型案件。为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对反规避执行的引导和示范作用,高院创办了《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指导专刊》,定期刊登关于反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为各地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导。
建立反规避执行防范机制。江苏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反规避执行的防范机制,从制度上保证反制规避执行行为常态化。2011年7月12日,江苏高院召开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座谈会,对如何处理好财产保全、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到期债权执行等问题,提出明确统一尺度,使执行裁决工作领域反制规避执行行为进一步具体化、规范化。南京中院制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防范、打击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意见》,从立案、审判阶段就注重对当事人进行风险提示。无锡滨湖区法院确立立案考虑审判执行、审判便于执行、执行监督审判的“一盘棋”格局,明确立审执三部门在工作中坚决防范虚假诉讼,采取有力措施反制规避执行,并制定了专门防范虚假诉讼的文件《关于在民事审判中防范虚假诉讼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有的法院要求严格审查借贷、确权、司法确认三类案件,防止虚假诉讼、高利贷、赌债等虚无债务、非法债务钻空子进入执行渠道。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制定涉及反规避执行相关规范性指导文件46件。
二、在丰富手段上创新,健全被执行人查找和财产查控机制
创新财产查控机制。一直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都是制约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一大难题,在两项活动的开展中,其也成为阻碍活动深入进行的一大障碍。为了有效化解这一难题,江苏法院在强化一般性、常规性财产调查和控制手段的同时,创新财产查控机制。不少法院建立财产流向调查制度,与国土、房产、工商、车管、银行等部门展开联动,对自然人是被执行人的案件,不仅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地产、车辆以及各种权益,还对其配偶或前配偶、未成年子女和需要赡养的父母等近亲属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依法打击假离婚、假析产、假过户等以逃债为目的的行为;对被执行人是单位的案件,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依法搜查被执行人办公地点、查封财务账簿、审计固定资产,有公款私存、公车私挂、公房登记在他人名下和借公司人格“金蝉脱壳”等逃避执行行为的,坚决依法打击。有的法院建立委托律师调查制度,通过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律师签发调查令的形式,扩大法院调查的范围。全省法院根据反规避执行的司法解释和省法院规范性指导文件的规定,普遍向被执行人送达《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进一步增强了执行威慑力。
有效发挥执行快速反应机制作用。江苏全省法院普遍建立了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线索,及时出警,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有效控制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第一时间防止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2011年1-12月份,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共接听当事人来电75592次,接收涉执案件电子邮件760件,出警14428次,根据当事人反映财产线索执行到位金额109320万元,实际执结案件17420件。南京中院执行工作快速反应指挥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和值班领导接到被执行人下落及被执行财产举报线索后,在工作时间内,执行对象在执行法院所在城区范围内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1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距离城区不超过60公里范围内区域的,执行人员在接到执行指令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在工作时间之外,指挥中心负责人决定采取快速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当尽快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及时依法采取执行措施。
三、在拓展内容上创新,完善执行监督管理机制
完善执行流程管理制度。为科学配置执行权,加强法院内外监督,确保执行权正确行使,消除执行不廉和执行不公现象,江苏高院先后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工作细则(试行)》、《关于在基层人民法院全面推行执行分权制约机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规范制度,分权制约、流程管理的执行权运行体制已基本建立。在两项活动的开展过程中,全省法院普遍建立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从立案到结案,从查封、扣押到财产处置,从审查听证到合议裁决,均纳入规范化管理体系。无锡中院将执行案件实施权分权流程改革作为流程管理的突破口,推行实施案件办理区分案件启动、财产调查控制、财产处分和案件结案四个阶段,各阶段组成专门合议庭行使相关职权,并相互监督和制约。南京白下区法院把执行流程分为28个环节,95个小结点,重点对被执行人的查找、财产的查控和处分、强制措施的采取和解除、执行款物的交接、执行结案的审查批准、中止案件的恢复执行等主要环节,从执行时限、操作程序、履行手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通过执行日志制度和计算机软件系统,对执行运行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完善执行公开制度。高院制定出台《关于推行执行过程公开制度的若干意见》,要求全省法院公开执行过程,内容涉及16个方面。各地法院根据高院要求,普遍建立“执行日志”,案件执行中采取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尤其是被执行人查找、财产调查情况,如实记录,便于当事人查询。一些法院创新执行公开举措,推行阳光执行,建立执行大厅,公示执行流程、服务承诺、监督电话,方便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约见法官、执行举报;根据被执行人初次谈话、拒不履行、暴力阻碍执行等不同情况,设置分类执行谈话室,对谈话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营造公开、规范和严肃的执行氛围。通过将执行过程公开,消除了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疑虑误解,强化了对执行工作的监督。高院还制定了《关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推进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落实司法为民举措,推进互联网执行听证直播的实施意见》,实行网上听证、所有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对进一步拓展执行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扩大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教育效果,提升执行法官办案水平,规范执行工作依法进行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健全涉执矛盾纠纷防控和化解机制。为突出实效,江苏法院将涉执矛盾纠纷防控和化解工作贯穿于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和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全过程,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涉执信访化解工作。一是加强源头治理。建立执行督促程序,普遍在法院诉讼服务大厅设立执行督促窗口,由执行人员开展执行通知督促、执前保全督促,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提高当事人自动履行率。2010年8月,江苏高院制定下发《关于深入开展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实施方案》,建立三级法院执行预警体系,对执行程序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把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建立涉执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台帐,根据矛盾纠纷程度分类进行化解;进一步完善执行救助机制,切实加强对特困债权人的执行救助。二是加大化解力度。将涉执信访案件的化解,特别是信访积案的化解,作为涉执信访工作的重点,建立起包括执行信访处理、督办、考评等机制在内的一整套执行信访工作机制。高院自身将当事人反映消极执行、错误执行的信访,各级领导机关交办信访,转化为监督、督办案件,立案审查、听证、办理。2010年,高院立案监督、督办案件513件,比上年增加38.27%;各中院也运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共同执行等手段,强化涉执信访化解工作。江苏高院将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交办的进京涉执申诉信访案件,作为化解涉执信访工作的重中之重,高院实行定期通报交办,各中院、基层法院实行领导包案,逐案落实化解责任,以“解决实际问题”为标准,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确保化解实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报交办江苏法院进京涉执申诉信访案件94件,仅占全年执行实施案件受理总数的0.04%,截至目前,绝大部分得到化解。
完善规范执行工作考核制度。为了使全省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江苏高院早期制定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良性运行指标体系(试行)》,将执行工作发展环境、法院内部协调配合、执行工作管理、执行案件运行、执行队伍建设等纳入其中,有利于加强对规范执行工作的检查考核和落实,促进规范化水平的提升。高院每年对全省法院分层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作为评先奖惩的依据。2010年8月,高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创建“无执行积案先进法院”活动的工作方案》确定的基本标准,修订完善了良性运行指标体系中的执行案件运行指标,对包括结案率、实际执结率、执结标的到位率、自动履行率等在内的14项指标重新设置标准和考核权重。各地法院进一步细化考核内容,尤其对执行案件的中止率、程序终结率、信访投诉率、平均执行天数等弱项指标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克服和消除消极执行、懈怠执行以及错误执行现象。同时,将规范化建设各项指标与执行干警岗位目标业绩考核相结合,进一步激发了执行干警的争先创优意识。
四、在搭建平台上创新,深化执行联动威慑机制
从两项活动开始,江苏法院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拓展和充实执行联动范围,加大执行联动力度,借助和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优势,推动两项活动取得实效。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和中纪委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主动向各级党委汇报,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支持,不断拓展执行联动工作机制的范围,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社会各界协作配合的执行工作的新格局。江苏高院进一步加强与银行部门的联动建设,共同下发了《关于抓紧做好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1日,高院在省政府以及省银监局、省银行协会大力支持下,与工行、农行、建行、交行等8家银行江苏分行签订了《建立点对点集中查询系统的协议》,已完成技术设计和对接,进入设备政府采购阶段。无锡中院与公安联合制定了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文件,与银行联合制定了法院单人双证即可查询被执行人有关银行信息的文件。宜兴法院注重与公安机关建立协助执行机制,互通工作信息,共同打击规避执行行为。近两年来,公安机关共协助宜兴法院执行案件200多件,接受法院委托拘留30件,实际拘留15人,协助执结仅靠法院自身力量较难解决的执行积案22件。南京白下区法院与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共同制定了《建立白下区协助执行网络的实施意见》,在全区7个街道57个社区聘请了64位基层协助执行员,发挥基层干部“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为法院执行提供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信息、到场见证等帮助,两年来,共协助法院执行322人次。此外,该院还与公安部门建立了户籍科卡查询联络制度、与交管局建立了车辆查扣联络制度、与住建局建立了房产查封联络制度,通过指定专人联络,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2011年以来,江苏各级党委政法委共听取执行工作汇报279次,检查工作182次;各级党委政法委领导对执行工作批示211次;各级人大审议执行工作85次,检查执行工作118次;各级解决执行难问题领导协调小组召开联席会议143次;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执行工作215次;各级党委、人大、政协对执行工作作出决定、决议51次。2010年9月以来,全省法院共委托银行完成被执行人帐户查询114批次,查询数量122922个。2011年以来,全省各级车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50254件次,各级房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60905件次,各级工商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9742件次,各级税务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037件次,各级国土部门共协助执行案件17590件次;全省法院运用公安户政网络查找被执行人29916人次,运用公安GPS卫星定位系统查找被执行人126人次。
江苏法院以开展反规避执行专项活动为有效载体,依法制裁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助推社会诚信体系构建。扬州中院将未结执行案件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所有金融机构在办理发放贷款、信用卡业务时,都将会查询到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不良信用记录。连云港市两级法院加强与相关协助单位的配合,建立重大信息沟通机制及典型案件通报机制,将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名单抄送给银行、工商、房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对被执行人的融资、经营、置产等活动给予限制,促使其履行义务。苏州中院在苏州地区实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对接,使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向银行贷款受到限制;同时,该院正在建立与各商业银行的联动机制,及时掌握被执行人新开银行账户信息,使不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原有账户信用卡被查封冻结,新的账户和信用卡无法使用,经营和生活受到限制。南京中院在两年一度的“重合同守信用”审查中,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全市485家企业“重合同守信用”中涉诉部分进行会审。在审查过程中,该院将上述企业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单位进行比对。经过严格审查,对于5家经济诉讼或仲裁中败诉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办法取消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对于14家判决后没有全面、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企业,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书面警示。
实践证明,各项执行工作机制的创新和突破,有力推动了两项活动的开展,促进了江苏法院执行工作质量与效率的全面提升,推动了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2011年,江苏全省法院共受理执行实施案件214867件,执结210640件,执结率为98.04%;实际执结182611件,实际执结率为86.7%;实际执行标的额3888.6亿元,执结标的额到位率为93.43%,上述三项关键指标同比分别提高了1.34、11.8、7.4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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