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中院利用第三方视频软件对身处千里之外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视频调解,被执行人当场签发支票,两小时内将案款打入法院专门帐户,一起涉及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圆满执结。 2011年6月,因侵害商标权纠纷,经长沙中院和省法院一、二审,甘某被判向上海上岛餐饮连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付5万元人民币。2011年12月29日,上岛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考虑到恰逢春运高峰,申请执行人到长沙十分不便,长沙中院提议通过第三方软件进行远程视频调解,得到积极响应。双方当事人随即向法院递交申请,并认可第三方软件网络音频、视频和文字内容的效力。 2012年2月7日,分别远在上海、重庆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以及长沙中院的法官,三方视频清淅地展现在投影屏幕上。执行法官按程序核对完当事人身份后,书记员适时将和解进行情况录入网络对话框,供双方当事人核对。法院还特意布置摄像机对网络音频、视频、和解笔录进行全程摄录,以备存档保存。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两小时后即向长沙中院执行帐户打入全部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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