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家保密局科技司有关同志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考察了解重点课题管理工作。最高法院研究室有关同志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课题管理的情况。
一、重大调研课题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研究室从课题管理的几个重要环节入手,概括了最高法院课题管理的特点即课题题目征集目标的明确性、课题题目确立的科学性、申报范围的广泛性、课题招标的公平公正性、课题成果转化注重实效性等。并列举了最高法院课题成果转化情况。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实行重点调研课题制度。2005年,开始实行重点调研课题对外公开招标制度,目前已结项的调研课题全部提交了较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成果转化率达到100%。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成为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孵化器”。
二、重大调研课题的经费来源及支出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调研课题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设立专项经费,课题经费专款专用,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重大课题的几种类型
重大课题包括重大理论课题、重大司法调研课题和专项委托课题三类。重大理论课题主要由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担;重大司法调研课题由研究室组织实施;专项委托课题主要是针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如新疆、西藏、青海、兵团等调研力量相对薄弱的地区进行专项委托,鼓励这些地方结合本地实际进行调研,并给予一定的调研指导。
四、最高法院重大调研课题的几个特点
一是具有高度的政治性。重大调研课题始终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思想,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工作指南,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主要内容。立足现实和中国国情,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课题管理工作,具有高度的政治性。
二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最高法院课题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对司法工作迫切需要解决的热点、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体现课题研究的服务性和实践性。
三是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重大调研课题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的基本规律,对司法、法制和法学进行了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性。更好地发挥了课题成果在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四是课题的改革创新性。重大调研课题紧紧围绕司法改革的前沿问题,紧紧围绕影响司法进程的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改革创新性,如《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这项课题对推动法院工作的改革创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五是课题管理的规范性。在课题管理上,制定了严格的立项、招标、考核验收和工作奖惩激励机制。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对每年的课题进行科学、民主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政法机关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最后确立每年的重点调研课题。第二,认真组织年度课题招标管理工作。对调研课题在选题论证、招投标工作指导、评审管理、新闻宣传等方面做了充分细致的工作,对申报标书进行独立评审,确立调研题目的课题主持人。第三,中期考核。研究室每年都对重点调研课题的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的方式有的是派员参加课题主持人召开的课题论证会,有的是听取课题主持人或课题主持人委托的课题组成员汇报。实践证明,中期检查对保证课题的质量和督促课题的进度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第四,平时抽查。在课题调研过程中,最高法院研究室对中标课题组的调研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并随时抽查,采取让课题承办人答辩的形式,继续加强对调研课题的监督和指导,确保以高质量的调研成果服务中心工作。第五,成果验收。成果验收严把质量关,有力地推动了调研课题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六是课题主持人的呈现多元性。从2005年组织课题招标以来,课题主持人呈现多元化特点,既有政法机关的领导也有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课题在政法机关和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很多政法机关的领导都非常重视最高法院重点课题,大多数高院院长亲自挂帅担任课题主持人,
国家保密局科技司的同志对最高法院研究室的热情接待和情况介绍表示感谢,希望双方加强课题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共同促进课题管理工作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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