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北京组织召开了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论证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征求专家和相关部委意见。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副庭长刘竹梅以及来自保监会、高等院校、保险公司和法院系统的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
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民二庭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一)出台后即着手保险法合同章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论证,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十)。上半年,民二庭就该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公开征求了各级法院、专家学者、相关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相关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研究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十一)。为使本次修改更好地贯彻立法精神,更充分反映市场诉求,更加符合保险法原理,民二庭组织召开了本次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和代表对本次修订给予了充分肯定,一致表示该稿能够充分贯彻保险法立法本意,体现法律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立法精神,内涵更丰富,表述更精练。与会代表逐条对司法解释稿进行研讨,重点围绕财产保险利益如何界定、保险合同是否允许代签名、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如何确定、保险人是否具有及时承保义务、被保险人是否应承担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是否可以不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保险人需要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不利解释原则如何适用于保险条款中的术语以及保险事故由承保风险与不承保风险共同造成时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参会专家和代表们还结合相关理论和保险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司法解释稿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
宋晓明庭长在会上做了讲话。他指出,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发展,保险法司法解释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由于保险法司法解释承载的内容较多,因此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符合立法精神,不能与法律相抵触;二是要服务审判实践,尽可能将能够想到的问题都考虑到,统一裁判尺度;三要兼顾各方利益,既要注重增强交易主体的保险意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又要注重投保人利益保护。
会后,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将根据本次会议讨论的内容对相关条文进行研究、完善,在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以及相关部委意见后,力争今年年底前报本院审委会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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