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召开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于8月22日至8月23日在浙江诸暨召开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发表书面讲话,强调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正确发挥人民法院的功能,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依靠社会各界的参与,实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会议学习传达了中央批准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方案的精神,交流了改革经验,研究部署了试点法院下一步的工作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出席并主持了会议,来自全国各地42家试点法院的法官、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调解组织代表、律师、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共150余人出席了会议。
景汉朝副院长在讲话中指出,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根据中央批准的“法院做好诉调对接、国家建立大调解格局、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三步走”改革进程安排,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初步解决了诉调对接的主体和程序等问题。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之后,目前正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进一步吸收和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充分的法律基础。近四年来,全国法院按照中央批准的改革方案,积极推进,努力进取,在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了此项改革的诸多进展。纠纷解决机制的改革使各种化解纠纷力量得到了有效整合,促进了诉讼与非诉讼调解衔接机制多样并存的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效力,有力支持了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促进了相关调解组织的发展壮大;法院案件分流效果明显,办案质量得到更有效的保障,促进了法院公信力的提升;确保了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有更多的选择渠道,确保社会解决纠纷成本的降低,提高了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使得更多的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进一步促进了社会和谐。
景汉朝副院长在书面讲话中对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站在社会管理创新的高度,充分认识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性。挡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世情、国情党的十七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正确把握世情、国情、党情、社情的深刻变化,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目前已初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各项部署要求,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化解社会矛盾,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发展完善,是人民法院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
要充分认识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正确发挥人民法院的功能,避免将法院的功能混同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的功能。二是要把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用科学的理念和工作方法实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三是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政府的支持,依靠社会各界的参与,真正实现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效果。四是要高度重视社会管理创新中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配合协调,避免形成人民法院唱“独角戏”的局面。
二、运用长远发展的战略眼光,全面规划纠纷解决体系建设。一是要把握全局,认清纠纷解决机制发展趋势,全面谋划未来一个时期的发展战略,确保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序推进。二是要继续推动在中央层面建立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促进和协调机制,统筹安排,相互促进,同步发展。三是要组织研究制定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整合解决纠纷的各种力量,合理配置纠纷解决资源,建立我国科学、系统、完整的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四是要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战略的保障机制,包括科学研究、教育培训、经费资源等,为纠纷解决机制健康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五是要以开放的思想和包容的心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最新发展,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纠纷解决体系。
三、秉承为民、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为社会提供便捷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端正对建立、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认识,树立全局观念,不能因为是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完全排除在法院职责之外。二是要充分调动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的积极性,在诉调衔接、司法确认、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尊重和发挥民商事、劳动人事、农村土地承包等仲裁机构的作用,依法做好相关的诉讼保全、司法审查、强制执行等工作。四是积极推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事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建立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引导不同类型的纠纷进入最适合的渠道,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五是运用各方面力量,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职业调解员队伍,建立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六是积极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建立健全诉调衔接机制、资源共享机制、工作交流机制,实现统筹协调,共同发展。
四、优化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发挥诉调对接平台和机制的作用。一是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建立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和特邀调解员名册,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相对固定的诉调对接关系。二是推动建立专家调解员和律师调解员制度,提高纠纷解决的职业化水平。试点法院还可以探索建立自己的一支专职调解员队伍,优化内部资源配置。三是根据纠纷自身特点和法院不同层级的功能定位加大“分流”力度,充分发挥审判和调解的各自优势,节约资源。四是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更多地运用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做好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建立刑事和解、行政协调和解、执行和解工作机制,探索建立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和无争议事实记载等新机制。
五、立足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推动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制化建设。一是要严格适用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调对接的规定,把现行法律、政策用好、用足,确保法律目的得以实现。二是要积极参与当前《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及时反映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力争将重大的相关问题纳入立法予以解决。三是继续按照中央关于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部署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完善机制,积累经验,为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法治化建设提供雄厚的实践支持。对于这次扩大试点工作中的一些新机制、新方法,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实践,及时总结,待条件成熟时通过适当方式提出相关建议。
六、坚持并发展“枫桥经验”,发挥“枫桥经验”在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生命力。一是要坚持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严密体系。二是要坚持综合治理的手段,综合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多管齐下,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三是要依靠群众,坚持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走出一条“司法依靠群众、群众参与司法;司法服务群众、群众认同司法”的新路子。四是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多方联动,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避免重复劳动。五是坚持法院主导,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积极向当事人宣传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特点,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其他调解工作的水平。
会上,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十家法院做了经验发言。与会法院从创新工作机制、发挥调解组织的功能、培养高素质调解员等几个方面谈了具体做法、工作体会,并介绍了各自法院的特色及创新点,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惑做了交流,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理论研讨。会议在以下四个方面达成了共识:一是司法改革的目标更加坚定。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加人民福祉。二是法院的功能更加清晰。在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要平衡法院的纠纷解决功能与法律规制功能,不可顾此失彼。三是在纠纷解决机制中法院的定位更加准确。法院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要有准确的定位,要在社会大调解的背景下,开展纠纷机制改革。四是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面临的形势更加严峻。目前,我国法律共同体还没有真正形成,法制环境还有待改善,法制建设正处于一个重要的机遇期,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还将遇到一系列的挑战,需要积极应对。
(拟稿人:柴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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