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华融大厦三层会议中心召开,会议表彰了2009年1月以来,在全国反假货币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我院刑二庭荣获“全国反假货币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刑二庭苗有水、刘为波同志荣获“全国反假货币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近年来,我院刑二庭从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围绕“打击、防范、宣传、教育、管理”五个方面,创新方式、加大力度、加强协调,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遏制了假币案件高发的势头,成效显著,为全国反假货币形势总体平衡可控作出了一定的贡献。
苗有水、刘为波同志在指导假币犯罪案件审判、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成绩突出,先后承担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研究制定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了伪造贵金属纪念币、境内不可兑换的外币,以及非法制造真伪拼凑币等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明确假币犯罪的管辖、死刑等刑罚适用标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为新形势下依法从严惩处严重假币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得到了联席会议和有关成员单位的高度肯定。该两位同志还担任了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工作,较好地完成了联席会议交我院办理的各项工作。
联席会议号召各成员单位及系统要深入开展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习的活动。要以先进典型为榜样,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打防结合,综合治理,以人为本,重在长效”为原则,充分认识反假货币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认真履职,主动作为,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努力开创反假货币工作新局面,为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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