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民四庭在上海法官培训中心举办全国海事审判业务培训班。负责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傅晓强法官就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相应的司法政策以及条文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着重介绍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货运代理企业可否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扣留单证、货运代理企业可否行使留置权、如何解决货运代理业务中层层转委托、货运代理企业选任不具有经营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进行运输应如何承担责任等七个方面的问题。余晓汉法官结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海事审判中有关船舶碰撞、环境污染损害以及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讲解。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盛勇强副院长出席开班典礼并致辞。来自全国各海事法院和上诉审高院的140多名海事法官参加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