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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组团赴澳大利亚考察情况报告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12-26 17:24:00
   2011121621日,最高人民法院组团赴澳大利亚进行考察。考察团由青岛海事法院院长霍力民任团长,成员包括厦门海事法院院长黄勇民、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胡方、广州海事法院庭长倪学伟和副庭长邓锦彪5人。考察团先后前往澳大利亚联邦法院位于悉尼和墨尔本的法庭、维多利亚州最高法院、新南威尔士州最高法院,参观了以上机构的办公楼、法庭与图书馆,旁听了联邦法院的庭审,听取了一系列有关澳大利亚法律体制、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与架构、联邦法院的组织与管理、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的管理职能、国际仲裁、提单仲裁条款等方面的讲座,并与澳大利亚的同行们就海事案件审判、国际商事仲裁、司法体系等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圆满完成了各项出访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澳大利亚的法律体制和法院机构

澳大利亚联邦共和国由6个州及2个领地组成,实行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由议会行使立法权、政府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澳大利亚的法律主要是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和法官判决形成的判例法。澳大利亚的各个州与领地各有一套法律制度,但比较接近,律师在一个州、领地取得法律执业资格,通常可以在其他州、领地执业。在澳大利亚,律师制度源于英国普通法系,律师分出庭律师与普通律师。法官由澳大利亚总督(或者州长)根据司法部总检察长的推荐进行任命。法官来自法律相关的职业,很多来自律师协会,少量来自执业的律师或者法律学者。要被推荐为法官需要5年以上的法律行业从业经历,并且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及丰富的社会经验。联邦法院的法官由联邦政府任命,州法院的法官由州政府任命。现职法官除了由于失职行为或工作能力欠缺受到议会参众两院弹劾而免职外,可一直任职到70岁,有的州规定可到72岁。

澳大利亚的最高审判机构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主要审理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联邦高等法院现有7名大法官,其中一名首席大法官,他们一年审理约70余宗上诉案件。澳大利亚的法院系统分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体系,彼此独立,平行运作。联邦法院体系分为联邦法院、联邦家庭法院和联邦裁决庭;州法院体系分为州最高法院、州中级法院和州地方法院。联邦法院为了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行使管辖权,在每一个州与领地都设有登记处,负责接收和处理申请、将案件信息输入案件管理系统、安排听证会、进行调解等工作。联邦法院每位法官都有私人助理,通常包括法律助理和行政助理各一位。这些助手的职责范围包括与案件当事人及法庭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出席庭审并为法官提供协助,准备、校对并且打印判决书和其他文件、安排法官的日程和图书馆等。

二、澳大利亚海洋经济与海事案件审理情况

澳大利亚被三个大洋环绕,海岸线长达36,000公里,拥有80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经济区,承担海洋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较多,其中海事安全局负责船运安全、为确保安全提供的救助,以及通过执行全国紧急应对机制防止近海水域遭到来自船舶的污染等事务。目前澳大利亚近海尚未发生过严重的污染,一旦发生污染,海事安全局有权对船舶污染损害提出损害赔偿。澳大利亚有丰富的煤、石油、天然气和铁矿等能源,是一个能源超级大国,其国际贸易主要依靠海运,但澳大利亚没有自己的大型船队,绝大多数海上货物运输均由外国船队完成。因此,澳大利亚是一个以托运人、收货人为主的国家,立法方面对货主有很多保护措施,承运人签发的货物运输提单条款会受到限制,以平衡承、托运双方的利益。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和判例,为确保收货人的权利在澳大利亚得以执行,货物运输提单条款约定由澳大利亚境外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纠纷的,均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澳大利亚虽然是一个海洋大国,但海商海事案件的数量较少,所以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院或法庭审理海商海事案件,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对这类案件都具有管辖权。审理该类案件的法官相对固定,但他们仍然可以审理其他类型的案件,甚至可能审理刑事案件。每年联邦法院会组织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官进行学习培训,交流审判经验与做法,并对重要案件或疑难复杂案件进行讨论。通过法院联网的办公网络系统,审理海事案件的法官们可以交流相关的论文资料,而有关的判决书会定期在互联网上公布,以便民众了解案件审判的最新讯息。

联邦法院在沿海各大城市和港口设置登记处,可快速审理申请扣押船舶案件。联邦法院每年扣押的船舶大约6070艘,而审理的货物赔偿案件约80100宗,这些案件大部分都能在法院主持下由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调解结案,只有少数案件需要开庭审理和作出判决。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起诉后,须交纳金额较少的诉讼费,一旦需要开庭审理的,则需另行交纳金额较多的庭审费用,为此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得不对较高的出庭律师费用和庭审费用等诉讼成本进行综合考量。联邦法院为了促进调解,会安排具备海事司法技能的专业调解员先行调解各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调解不成,再指定法官审理。承办法官随后会安排其助理收集同类型的判例,并由助理召集双方当事人举行公开听证会。第一次听证工作受到高度重视,如果进展顺利,可缩短审理周期和减少费用支出。法官作出判决后将判决书在网上予以公布。澳大利亚法院的庭前调解、听证和法官助理制度,提高了审判效率,使澳大利亚司法颇具特色,值得借鉴。

三、澳大利亚法院为审理海事案件建立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

海事海商案件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已习惯于适用外国法。联邦法院的法官介绍说,海事案件往往涉及到对外国法的查明,过去是由律师宣誓后对外国法予以说明,现在联邦法院已经与很多外国法院建立了合作交流机制,可以直接与外国法院联系查明相关法律。考察团在参观新南威尔士最高法院时,注意到该院上诉法庭首席大法官欧颂律法官(The Hon Justice James Allsop)的办公室就摆放着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在内的诸多国家的成文法,进一步见证了澳大利亚法院建立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取得的成果。欧颂律法官在与考察团交流过程中也强调海事案件的国际性,专门列举了铁达尼号邮轮沉船被打捞后打捞公司与所有人之间产生的权属纠纷的例子,表示没有哪国法律可以作为处理此类海事纠纷的标准,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加强国际交流,以对一些海事纠纷的处理达成共识。

四、几点思考与建议

此次中澳双方的交流内容广泛,包括澳洲司法制度、法院管理、国际法、海商海事、海上安全等各类议题。澳方进行讲座的人员包括法官、书记官、律师、教授和国家机构人员。整个日程安排紧凑而充实。由此可以看出,澳方对我国最高法院考察团的到访非常重视。数天的考察更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对澳大利亚海事审判的重要影响。澳大利亚的海事司法制度就是在现有国际公约的基础上,不断吸收各国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逐步进行完善,并且正在努力通过对外交流将其司法理念进行宣传,以扩大澳大利亚海事审判的知名度。这种通过国际交流的方式广泛吸取经验和潜移默化进行渗透的方式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增多,特别是国际贸易的蓬勃发展,我国海事审判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愈来愈明显。我国独立建制的十家海事法院,数百名有一定海事审判经验的海事法官,每年成功审理的近万宗海事案件,在国际海运领域树立了良好的海事司法形象。海事审判是典型的涉外审判,既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也涉及适用外国法、国际公约和海运惯例,因而对法官的素质要求更高。这次最高法院组团进行的澳大利亚学习考察,使各位海事法官开阔了眼界,在法院管理、海事审判实践等方面都学到了有益的经验,同时也看到了自身的不足,这对不断提高海事法院管理水平、海事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判技能大有裨益。因此,建议类似的组团出访应该常态化,同时可适当增加审判第一线的法官参加,或者适当考虑批准海事法院组团出访,一方面可以通过交流学习使考察的效果更直接、更显著,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对外宣传中国海事审判,开启国际社会了解中国的窗口,展示我国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形象和中国法官的良好精神风貌。

澳大利亚法院审理涉外案件时,需要查明外国法内容的,由外国的有相应协作关系的法院或法官提供该外国法内容。这一做法对我们很有启发。目前,我国海事法院审理涉外案件需要适用外国法时,除由律师、法律专家等提供外国法内容外,查明途径较少。审判实务中更多的情况是,法官以该外国法内容无法查明为由,转而适用中国法律审理案件。显然,这种做法并非最佳选择,而有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中国法未必对中国当事人有好处。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我国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可以考虑与世界主要国家的法院建立互相提供本国法内容的常设机制,一旦案件审理需要查明外国法内容,即可通过该常设机制予以办理。

欧颂律法官在与我们座谈中,建议亚太地区的法院应联合起来,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国际海事仲裁予以支持,以抗衡伦敦仲裁。我们认为,随着亚太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在国际经贸领域的话语权日益加大,亚太国家有必要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发挥作用,以改变目前大多数国际商事仲裁包括国际海事仲裁在伦敦进行的现状,保护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快,为与中国经济大国地位相适应,适当地扶持仲裁发展是适宜的。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大相关问题的调研力度,在条件成熟时,出台相应政策,以促进我国国际经济仲裁和国际海事仲裁业的发展。

  短短数天考察,可谓走马观花。尽管如此,考察团从中了解了澳大利亚的司法体系、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对海商海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开拓了视野。考察团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法官有共同的体会,深感对一些典型海事海商案件的审理进行国际交流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我国海事法院应当借鉴澳大利亚法院的做法,与更多的外国法院建立广泛的国际合作交流机制,定期交流,取长补短,努力提高海事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