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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不断提高海事审判服务大局的水平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12-27 00:18:00

——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万鄂湘

2012717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6月在上海召开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20102月在海口召开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重点为贯彻海事审判精品战略而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认真总结近三年来全国海事审判的成绩和问题,研究分析海事审判面临的新形势,全面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全国海事审判工作的任务,深入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为促进海洋经济和经贸航运事业的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近三年来的成绩和经验

2009年以来,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重要部署,积极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大力加强审判队伍建设,不断强化审判管理和调研指导,狠抓审判质量和效率,取得突出成绩。

(一)依法审理执行海事案件,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

2009年至2011年,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共受理一审海事案件39004件(另旧存3324件),收案标的金额629.79亿元;共审结36110件,结案标的金额518亿元,结案率达85%;同时还执结各类案件8077件,执结金额达66.16亿元。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二审海事案件3838(另旧存84),审结3817件,二审结案率达97%。同期,全国海事一审案件服判息诉率平均为90%;全国海事案件上访率低于0.1%,大多数法院多年没有发生海事案件上访的情况,各地海事审判绩效基本居各类审判绩效综合考评前列。三年来,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及时收案,公正高效结案,为海洋经济、航运贸易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坚持能动司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09年以来,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国家对外开放与海洋开发战略、外贸与航运经济发展、国际与地区航运中心建设、边境贸易与区域经济合作等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研究制定海事司法服务保障大局的指导意见与配套措施,深入推进公正廉洁执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三项重点工作。各海事法院注重从执法办案中总结提炼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经验对策,提出37项海事司法建议,受到货运代理、海上保险、造船、物流、港航等行业和海事、海洋、商务等主管部门的重视和好评。上海、广州海事法院还每年发布综合性的《海事审判白皮书》,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厦门海事法院2011年向人保福建省分公司提出一项政策性渔工责任险的司法建议,促使该保险公司修改保险条款、提高保险金额数倍,惠及全省10万投保渔工。

针对2008年底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航运业的冲击,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按照20096月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工作座谈会的部署,将服务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主动深入港航企业调研摸底、释法答疑,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依法公正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货运代理等相关纠纷案件,及时拍卖处理无人申领的压港货物,制裁无经营资质货运代理企业、船务代理企业等航运中介机构违法揽货承运、违法代签提单、非法扰乱市场等违法行为,加强保护进出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有序的航运贸易秩序;采取分期履行等“放水养鱼”策略,缓和、调处纠纷,保障企业继续经营。宁波海事法院还创造性地在审判执行中为困难企业引入第三方融资租赁的方式,在解决企业融资经营困难的基础上有效化解纠纷,确保金融危机背景下社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三)加强调研指导,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加大调研指导力度,近三年先后制定颁布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货运代理相关纠纷的四个重要司法解释;加上之前颁布的海上保险、船舶碰撞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基本实现对主要常规海商海事案件审理的“全覆盖”,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认真领会贯彻,基本统一了相关案件裁判上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指导性海事案例、选编典型海事案例,并继续开展一、二审海事案件评查,加强具体指导。各地海事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与海事法院组织年度或者季度海事审判分析会、审判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就审判中发现的具体问题加强反馈与交流,进一步统一认识,规范统一裁判尺度。

(四)加强审判管理,提高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

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强化精品审判意识,确立了“二降三升四无”目标:上诉申诉率、发改率下降,审执结率、调撤率、服判息诉率上升,无超审限、无裁判差错、无程序瑕疵、无涉诉信访;相应制定了案件流程管理、案件审签管理、庭审规范化管理、案件质量监督评查管理等内部规范文件,采取计划结案、存案排查、量化公示、预警督办、检查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审判程序和裁判文书制作,确保均衡结案,杜绝超期结案,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质量。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强以公开促公正的工作力度,坚持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天津、上海、广州等地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还对庭审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自动刻录光盘附卷归档,建立电子档案,有选择性的尝试网络庭审直播,让海事审判接受公众检验、经受历史检验,促进法官自觉规范司法行为。

(五)坚持司法为民,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随着沿海沿江经济的发展,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全国十家海事法院近三年在现有35个派出法庭的基础上,又增设了19个巡回审判点,充实派出人员队伍,完善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推广邮寄立案、网上立案、电话预约立案,强化诉讼指引、诉前调解、判后答疑等职能,积极开展“进企业、到港区、上海岛、下渔村”等法制宣传、巡回审判活动;依托巡回审判点、人民陪审员、司法联络员开展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履行等一体化服务,进一步增强了海事司法服务基层的能力。全国海事法院派出法庭近三年收案18089 件,结案17400件,约占海事法院同期全部收结案的46%,能够将92%左右的纠纷彻底化解在基层。

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每年共对1000余件案件中的经济困难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近1000万元;对拖欠船员工资、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涉民生案件,采取先予执行、垫付必要费用、申请发放执行救助金等措施,全力解决涉诉群众生活困难。

(六)积极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为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各海事法院通过与货运代理协会、渔业协会、船东协会等行业协会,海事、渔政等行政机关,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等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探索建立多元调解机制,实现“诉调对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港澳台人士参与调解,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促成调解,在近三年将海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进一步提高至57%,并成功调解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件。如天津、海口海事法院分别调解了标的额达7亿多元的天津临港工业区航道与港口疏浚合同纠纷、“中山工8218”工程船抓斗触碰海底天然气管道损害赔偿纠纷,受到当地党委政府和案件当事人的肯定与好评。宁波、厦门海事法院还通过与基层组织共同打造“无讼渔区”、“无讼港区”、“无讼海域”,将300余起纠纷在诉前予以化解。各海事法院密切关注辖区内发生的重大海事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时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海事、港航、渔政、口岸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配合,加强社会风险评估与公共危机应急处置,妥善化解了一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

(七)加强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服务国家开放战略

各海事法院近三年共受理涉外涉港澳台海事一审案件  5781件,审结5497 件,结案标的额约折合人民币160亿元,涉及全球航运大国和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广泛的国际影响。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要重视审理好每一件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严格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准确适用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山东、广西、广东、福建等地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地缘优势,针对涉韩、涉东盟、涉港澳、涉台案件集中的特点,积极开展收集、汇编、翻译相关域外法等基础性、前瞻性工作,确保公正高效审理相关涉外涉港澳台海事纠纷案件。各级法院积极采取多种送达方式提高域外送达的有效性,注重发挥专业技术鉴定和专家的作用,努力克服涉外涉港澳台海事案件送达难、鉴定评估难等问题,内部自行确定一年审限,不断挖掘审判潜力,提高审判效率。各级法院充分发挥调解这种中国特色东方智慧,及时化解了一批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海事纠纷案件,产生了良好的国际影响。如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成功调解“河北精神”轮碰撞损害赔偿管辖权纠纷异议案,一并解决了涉案船舶碰撞事故引起的所有诉讼;武汉、广州等海事法院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调解韩国籍“蓝宝石”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系列案、马耳他籍“第一海洋”轮2.6亿美元巨额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越南籍“阳光”轮碰撞“闽连渔0506”轮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等重大敏感涉外海事纠纷案件,受到外国领事馆等机构的赞扬和国际社会的好评。我国海事审判工作在不断提高质量效率的同时,国际公信力也日益增强,国外当事人来华诉讼的海事案件逐年增多,近三年有624起纠纷的外籍当事人主动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起诉。广州海事法院的海事强制令裁定被英国王座法院采纳,并写入2011年英国《劳氏法律报告》。我国海事司法解释和海事精品案例逐渐成为国际海事司法界的重要参考。全国海事审判队伍知遇开放时代,牢记强国使命,强化服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涉外法治环境。

(八)加强队伍建设,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三年多来,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坚持以人为本,继续推进海事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队伍综合素质。一是“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成效突出。全国海事审判队伍认真开展“创先争优”、“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焕发出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涌现出一批爱岗敬业、忘我工作、廉洁奉公、团结协作的优秀法官、先进党员、办案标兵、三八红旗手等先进典型,从而有力地促进了公正司法等各项工作的落实,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司法形象。二是加强培养学习型、专家型海事法官队伍。据统计,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法官524人,近60%的海事法官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充分发挥海事法官高学历的优势,按照学理论促办案、办好案出经验、勤总结树规则的工作思路,积极鼓励法官调研著述、出书办刊,大力培养学者型、专家型法官。三年多来,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出版专著刊物30多本,发表论文500余篇,有6人被评为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三是坚持廉政建设常抓不懈,保廉洁促公正。各级法院围绕“教育、制度、监督”三项重点,积极探索廉政工作新思路,采取了廉政专题教育、廉政诫勉谈话、实施“阳光审判”工程、聘请廉政监督员、主动回访当事人、大案要案报告、派出法庭人员单独外出报告、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等措施,不断强化队伍廉洁自律意识,把牢廉政底线。近三年,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廉政状况基本良好。广大海事法官以实实在在的工作业绩和德才表现,表明全国海事审判队伍是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公正廉明、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政法队伍

三年来,海事审判工作在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为我们进一步挖掘潜能、发挥职能,奠定了基础、增添了信心。总结成绩,我们进一步深刻体会到,做好海事审判工作应当始终做到“六个必须、六个确保”: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必须深化能动司法,确保服务大局;必须发扬优良作风,确保司法为民;必须坚持精品审判,确保司法公信;必须勇于改革创新,确保科学发展;必须提高队伍素质,确保业务过硬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看到海事审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与审判运行机制还存在不顺、不畅的问题;海事案件评查中仍发现较多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一审海事案件上诉率等结案硬指标亟待优化,海事案件审判整体质量与精品战略的内在要求还有较大差距;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待进一步规范;做好群众工作的办法不多、方式不灵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法院在队伍交流中没有注意相对稳定海事审判专业队伍,直接导致裁判水准有所下滑等等。对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困难和薄弱环节,我们要通过这次会议客观、全面、深入地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逐一解决。

 

二、当前海事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新要求

随着经济全球化影响的日益深入,我国海洋经济和航运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日趋复杂,人民群众、市场经济主体和国际社会对中国海事审判的要求越来越高,海事审判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显,海事审判不断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清醒认识海事审判所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一)实施海洋发展战略迫切需要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维护海洋权益、开发和保护海洋日益成为全球竞争的热点和焦点。海洋事关国家主权和国家根本利益。我国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管辖海域总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有效维护、合理开发海洋资源环境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繁荣稳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坚持陆海统筹发展,制定和实施海洋发展战略,提高海洋开放控制综合管理能力,切实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海事司法是实施海洋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要自觉站在服从和服务国家战略的高度,不断强化服务保障职能。

一要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与航运利益。当今世界各国陆地权益争夺基本尘埃落定,势力范围大致划尽,海权争夺成为国家管辖范围争夺的最后空间,时有国际势力混淆海洋法公约的定义和既定历史事实,对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等概念随意解读,挑起敏感事端。积极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是彰显我国海洋主权的重要体现,我国在设立海事法院时就相应明确了各海事法院管辖的海域。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0年决定设立海口海事法院时明确规定:海口海事法院管辖海南省所属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黄岩岛等岛屿和水域内发生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各海事法院对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事案件和管辖海域之外的中国籍船舶,要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积极行使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审理海洋开发利用、海上事故纠纷,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航运利益。今年初,澳大利亚驻华使馆照会我国外交部称,中国籍商船“荣誉山”轮涉嫌于2011119日在位于澳专属经济区内的大堡礁海洋公园排污,澳方希望了解中方是否有意对此案行使管辖权。依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外国船只在沿海国领海外的非重大损害的污染,船旗国有优于沿海国进行处罚的司法管辖权。对于如何充分行使海事司法主权,我们应予以高度重视、深入研究。

二要努力提高海事司法能力、改革完善管辖制度,强化海事司法服务保障职能。国务院于今年三月初正式批准《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确定了我国未来10年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基调和目标,将有力推动海洋运输、海洋油气开发、海洋工程建设、海洋渔业等各项海洋产业全面协调、平稳较快发展。海事审判工作应当主动适应海洋经济的新形势,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目前,海洋运输和船舶工业仅占全部海洋经济的29%,传统以服务航运为主的海事专门管辖制度已经逐渐不适应海洋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现行海事专门管辖的范围有待于进一步拓展,逐步实现对所有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全覆盖”。但是,也应当清醒看到,海事法院拓展管辖范围、全面服务海洋经济,不仅需要改革完善现行管辖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服务基层的司法能力,重点需要克服海事“长臂”管辖在诉讼“两便”上的问题,努力将绝大多数涉海纠纷受理在基层、化解在基层。有足够的司法能力满足各类海洋开发利用的司法需求,是拓展海事司法管辖权的重要基础。管辖制度建设与司法能力建设相辅相成,制度是依据,能力是条件。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可先以规范性文件概括指定海事法院试点拓展受理一批涉海纠纷案件,并切实指导海事法院做实做优相关纠纷的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探索确立较大范围的海事管辖制度。目前,山东、广东、海南三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概括指定省内海事行政案件、海事行政赔偿案件、陆源污染海域及通海水域纠纷、海洋开发利用纠纷等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这些先行先试的经验值得认真总结、推广。

三要积极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和战略空间。当前,推进海洋经济发展战略进入全面实施的新阶段,海洋环境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十一五”期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总体维持稳定,但近岸局部海域水质污染严重,近岸劣四类严重污染海域面积约4.8万平方公里,江河携带污染物入海和陆源入海排污口排污是影响我国近岸海洋环境质量的主要原因;我国废弃物海洋倾倒量年均超过1.5亿立方米,70%的海滩垃圾和59%的海面漂浮垃圾来源于人们的海岸活动,我国海域处于亚健康和不健康状态的海洋生态监控区分别占76%10%。加强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刻不容缓。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基本法律已比较健全,但在具体执行中仍有一些制度性、体制性障碍,主要表现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制不畅、对重大污染事故的大规模群体性索赔基本无章可循等问题。在今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原则性设定公益诉讼条款,公益诉讼制度有望在这轮修法中得到基本确立,之后还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性规定。目前有许多海洋环境污染案件,受损渔民没有在发生污染的第一时间收集证据、寻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监测评估损害,在起诉后不能证明损失,案件无论判决还是调解均相当困难,这种状况再持续下去,会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环保法律制度难以实施到位,也会成为影响沿海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对此,各级法院一方面要依靠当地党委、政府、主管机关、基层组织努力做好调解和维稳工作;另一方面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敦促沿海各地建立健全海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并对渔民等用海群体加强法制宣传和诉讼指引,努力改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治软环境。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引起的大规模索赔,司法手段相对行政协调方式,手段单一,程序复杂,法院逐案审理远不如行政“一揽子”调处高效务实。如果法院能够及时建议政府部门牵头,要求责任人设立赔偿基金,并引导广大受损害人自愿参与行政协调集中赔偿机制,将更有利于切实维护受损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大局。我们要努力探索形成一套稳定有效的调处机制,更加高效地处理大规模环境污染索赔案件。

(二)航运贸易的科学发展迫切需要加强海事审判工作

海事法院从1984年设立之初年收案仅百余件起步,发展至2005年以来全国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总数每年均超1万件,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受理海事案件最多的国家。海事审判工作是伴随国家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的迅猛发展而不断成熟壮大的。可以预见,随着外贸航运的持续增长,海事审判的职能作用将更加突出。2011年,中国外贸进出口量36420.59亿美元,同比增长22.5%;全国港口吞吐量100.41亿吨,同比增长12.4%;中国有9个港口排入全球二十大集装箱港口,其中上海、香港、深圳与宁波(舟山)、广州、青岛的集装箱吞吐量分别居世界集装箱大港第134名与第678名;中国船队规模达17.92万艘、21264.32万载重吨,同比增长17.9%,在世界商船队中居前4位。全国造船完工量7665万载重吨,比上年增长16.9%;手持船舶订单14991万载重吨,分别占世界市场份额的比例45.1%43.3%,稳居世界第一造船大国。上述数据无可辩驳地说明中国是全球航运中心。上海、大连、天津、厦门、广州等大港纷纷致力于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国务院于20094月发布意见明确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战略定位。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离不开健全的法制、明确统一的规则、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需要我们同时致力于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外贸航运业不仅数量上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而且还要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实现由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向贸易强国、航运强国转型。海事审判工作必须紧跟形势,找准工作的结合点,不断提高海事司法的服务保障水平

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精品审判工作,为航运业发展与竞争提供稳定明晰的航运规则。航运业是国际化、市场化程度很高的产业,国际国内竞争激烈。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是航运市场的“游戏规则”,航运经济的持续增长、战略转型和公平竞争,均需要稳定、明确的航运规则以及对规则的准确、规范适用来保障。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分别于1992年与1999年颁布,已初显滞后于航运贸易的发展变化及其现实需求;《海商法》早于《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出台,不可避免地与民商事基本法存在不够协调的问题;《海商法》立法以大量移植海事国际条约来与国际充分接轨,而国际海事立法又不断出现新的变化。海事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正面临日益复杂而又多元的国际国内法律环境,《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目前尚没有列入修法议程。在这种背景下,人民法院立足本职,通过加强司法解释和精品审判工作,及时确立和宣示一批法律适用规则,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二要紧扣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强化海事司法服务,依法维护航运市场秩序。10年来海事案件的数量持续上升,构成稳中有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和相关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直居高不下。尽管海事法院通过办案和宣传加强规范与引导,大中型航运贸易企业依法经营的观念和能力明显提高,他们现在已经较少卷入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过去20多年来多发的海事纠纷;但在市场主体多元化形势下,新兴市场主体法律风险意识淡薄,一些市场中介违规操作,不断干扰航运贸易秩序,又引起海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随着上世纪九十年代计划经济时代实行的外贸代理制逐步取消,一些中小型企业、个体工商业者,甚至某些自然人不再寻求专业进出口公司代理,而是直接参与国际贸易,委托订舱运输,他们对FOB贸易的风险、海上货运单证及其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加之目前货运代理等服务业素质参差不齐,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非法揽货签单、在境外虚设离岸关联公司规避法律责任,各种航运欺诈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因素给外贸航运市场带来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目前欧美国家主权债务危机愈演愈烈,阻碍世界经济复苏步伐,中国航运业继续遭受重大不利影响,航运企业普遍盈利困难。上述问题基本上属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海事海商领域的反映。海事审判队伍要紧跟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公正办案为基础,继续深化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抓好调查研究、法律宣传、司法建议等工作,为航运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今后的目标和任务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海事审判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强化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加强海事审判队伍建设,加强审判管理,规范统一裁判尺度,全面、扎实、深入地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提高我国海事审判的社会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为促进海洋经济和经贸航运事业的科学发展、实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的奋斗目标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我国海事审判的体制机制是以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为基础的,其显著特征是跨区域管辖和“三级二审终审”制,有利于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统一裁判尺度、实施精品审判战略,但也存在管理体制不顺、法院跨区执法难等问题。多年来,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积极探索完善海事审判体制和运行机制,兴利除弊,不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有力促进了经贸航运事业发展和国家海事法制建设,较充分发挥了海事法院的体制优势。未来,海事法院无论实现自身科学发展,还是服务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均需要通过体制机制改革和自身努力扬长避短,进一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要明确目标方向,循序渐进地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存在着干部管理体制、财政经费管理体制、地方党委领导体制不统一等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近几年不断调研和推动,正在逐步明确进一步理顺海事法院管理体制的方向与目标。理顺海事法院的管理体制,不能一蹴而就,要在充分论证和有效协调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

二要加强指导协调,建立规范高效的海事审判运行机制。我们在努力理顺体制的同时,也要立足现实,积极调动、整合现有审判资源,着力解决海事法院跨区域执法中的实际问题。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分三个层面建立高效顺畅的海事审判运行机制: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执法的指导与协调,重点协调解决海事法院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法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各海事法院的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要充分注意海事法院执法机制的不足,主动关心海事法院执法中的困难,切实担负起司法行政领导职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级地方人民法院积极支持配合海事法院执法,确保海事法院在各自辖区内执法畅通无阻;三是全国各海事法院之间要继续发扬相互协作的优良传统,就海事案件的受理、审理、调查取证、保全、调解与疏导、执行等业务开展一体化协作,在全国海事法院所管辖的沿海沿江地区建立健全规范有力、便捷高效的海事司法协作机制,共同提高海事“长臂”管辖体制下的司法效能。

(二)建立健全机制,扎实有效推进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海事案件数量相对较少、没有规模优势、收案范围比较集中、法官队伍专业化程度高等特点提出来的,强调海事审判以精取胜、以质取胜,注重品牌效应,以持续、稳定的精品案件,赢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认可与信任。实施海事审判精品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建立健全机制至关重要。规范有力的海事审判精品机制,可以引导、鞭策、激励全国海事审判队伍抓好各方面的工作,全面深入推进精品审判战略。海事审判精品机制建设,首先应当重点解决如何打造精品、如何评价精品、如何发挥精品作用等三个基本问题,让精品审判建设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大有可为。

一要全面建立务实有效的海事审判精品打造机制。实施精品审判,要以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为导向,以完善流程管理为抓手,以强化审判业务能力建设为基础,以加强质量监督为重点,以推行裁判文书公开为平台,全面保障案件程序运用合法、实体处理公正、裁判文书精练经典、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汇成审判精品。要充分认识程序公正的价值和程序瑕疵的严重影响,近期首先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和诉讼程序,坚决杜绝案件程序性瑕疵,以程序无瑕疵为起点抓精品审判。希望全国海事审判队伍抓紧抓实这项工作,力争于2014年海事法院设立30周年之际让海事审判精品战略初显成效。

二要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海事审判精品考评机制。全国从事海事审判的三级法院实施精品审判,客观上需要建立一套全面、细致、划一、管用的评价标准体系,即海事审判精品评价技术规范。最高人民法院计划于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上半年调研制定精品审判的考核技术规范,以后每年度对全国十家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绩效进行汇总考核排序,下发指导各院固强补弱,将精品审判的各项要求逐一落到实处;在全国海事审判系统每两年集中进行一次审判精品考评活动,形成“创先争优”的激励机制和浓厚氛围。

三要集中建立影响深远的海事审判精品发挥机制。全国海事审判系统,要精心打造,力争在近两年形成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示范意义和规则宣示意义的精品案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作为海事审判精品集中展示的平台,积极宣传,大力弘扬,重点奖励,自觉学习,以精品为标杆引领海事审判发展,以精品树品牌增强海事审判的影响力。

(三)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是海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从事海事审判的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海事审判工作的实际和队伍状况,遵循海事审判的规律,制定一套统分结合、权责明晰、运行顺畅的海事审判管理制度,促进审判质量效率不断提高。一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互动关系。各院在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办公室后,形成了指标约束上的集中管理与任务落实上(审判庭)分散管理的局面,要围绕指标抓落实,根据进度抓管理,防止“交叉管理责任不明、多方管理不到位”的倾向。二要充分发挥管理对审判的促进作用。审判服从管理,管理服务于审判。审判管理,不仅是指标管理、集中管理,还是集约管理,要通过提高管理效率将更多的审判资源释放到审判第一线,进一步促进审判。据统计,全国十家海事法院的人力资源基本情况是:全院一半干警具有审判资格,而具有审判资格的人又仅一半在审判执行一线,即全院四分之三的人在从事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这种管理与审判资源比例失调的状况,需要尽快通过提高管理能力来切实改进。三要继续强化科技强院,加强审判信息化建设。各院应当在相互学习和交流的基础上共同完善海事审判信息管理软件系统,提高审判信息自动交换与审判绩效指标自动生成的能力,提高管理规范性、科学化的水平。希望各海事法院及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在近两年内能够全部建立海事案件电子档案系统,进一步提高审判管理的效率,并为将来实现全国海事审判系统海事案件电子信息有序交换与共享打下坚实基础;同时,各海事法院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要率先有条件地供当事人和律师查询诉讼动态和提交电子诉讼文书。四要抓紧抓实审判执行重要岗位、关键环节的管理。各海事法院要继续采取建章立制、检查督促、动态跟踪、审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加强跨区执法、船舶拍卖、司法鉴定与评估等重要岗位、关键环节、敏感事态的监管,堵塞容易滋生问题的空间。五要长期不懈地强化派出法庭的审判管理。各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审判职能正在不断增强,影响举足轻重,大连、青岛、武汉、宁波海事法院派出法庭的收结案已达全院收结案的50%至70%。各海事法院要继续完善派出法庭案件管理制度,重点抓好派出法庭案件流程管理、审签管理、监督指导、质量评查和审判纪律作风等工作,让派出法庭始终以精干廉明、公正高效、规范务实的形象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六要认真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民主、公开和进行普法教育的重要举措。各海事法院都要切实按有关规定选任好专家陪审员,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并加强对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与统一裁判尺度

尽管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多年来在规范和统一裁判尺度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但形势的发展和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又不断提出新的要求。一要放眼整个法律体系、民商事基本法律制度,自觉保持裁判尺度统一。要积极适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法律适用的新要求,海事审判人员必须加强法学基本理论、民商事基本法律的学习研究,在适用《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等民商事基本法律时,应当放眼整个法律体系,立足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更开阔的思路、更宽广的视角审慎裁判,主动保持法院整体裁判尺度的统一。二要进一步多层次地统一规范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要根据认识统一的程度、问题的普遍性与典型性等具体情况,分别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问题解答、研讨纪要等指导文件,精选、公布指导性或典型案例等三个层次,来统一规范裁判尺度。三要创新方式方法,进一步做深做细规范工作。全国海事审判系统应当进一步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更加主动规范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要从2012年起集中建立全国海事裁判文书电子数据库,按照年度收集汇总各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的海事裁判文书,然后分送各院,指定各院专门分析全国某类常规性海事案件的审理情况,形成分析报告,集中深入研讨,提出统一规范意见,由此进一步推动全国海事审判裁判尺度的统一。四要继续完善审判监督指导机制。近三年来,全国海事上诉案件二审改判率平均为8%,海事二审案件的再审申诉率为6%;申请再审案件裁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率为11.79%。规范统一海事案件裁判尺度,还需要做许多耐心细致的工作。各级法院应继续推行并完善案件改判或再审前的沟通机制、案件质量分析通报机制、案件质量随机评查机制,加强具体指导。

(五)全面加强队伍建设

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重中之重。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核心在办案,关键在队伍。实践证明,搞好海事审判工作,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海事审判队伍。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为民宗旨。要着力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扎实开展好“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法官司法为民的理念,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知行统一,切实将人民性转化为法官的自觉行动。二是加强作风建设,维护司法形象。司法作风无小事,它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引导广大法官严格规范司法行为,讲究司法文明礼仪,真正让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受尊重的官司。教育引导广大法官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基层了解社情民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找准人民法院为群众服务的结合点、切入点,使司法工作更加体现人民性。三是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司法水平。要结合海事审判专业性、技术性、涉外性等特点,继续改进培训方式,重点做好年轻海事法官到港航部门调研实习、民商事法律基础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三方面的工作,不断优化队伍的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海事法官驾驭庭审、诉讼调解、运用法律、裁判说理的能力;要努力探索增强队伍综合素质的新途径,不断提高队伍服务大局的能力、应对复杂问题的能力、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要加强队伍岗位交流和“传、帮、带”等工作,培养、锻炼和稳定一批法律知识全面、熟悉航运业务、审判经验丰富、勤于学习钻研的海事法官队伍,不断适应新时期党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四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司法廉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人民法院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廉政教育和权力监督长效机制,继续加大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力度,以公正廉洁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

 

同志们,“十二五”规划已顺利开局,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海事审判正面临新的形势任务、新的机遇挑战,全国海事审判队伍必须牢记使命,振奋精神,以深入推进精品战略为主线,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不断开拓进取,为推动海事审判工作的新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