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我院有关单位组织调研检查组,分别对安徽、辽宁、甘肃、重庆、江苏、陕西、江西、福建、广东、湖南等省市法院开展的“两评查”活动进行调研检查。在调研检查中发现,法官对庭审功能的认识明显深化,庭审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大幅减少,法官庭审技能显著提高,庭审公开程度进一步提升。但是,一些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活动中仍然存在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不少庭审缺乏必要的庭前准备,对庭前准备功能与庭审功能区分不清,导致庭审功能无法真正发挥。
二是有的法官驾驭庭审能力尚待提高,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总体能力欠缺。
三是庭审争议焦点确定不及时、不准确、不全面。
四是有的法官没有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导致法庭辩论过于琐碎,不能准确反映案件争议的实质问题,当事人交锋不充分,庭审不透彻。
五是合议庭集体功能发挥不充分。有的庭审基本上由主审法官一人发问,其他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不发言,没有充分发挥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
六是有的法官主持和引导庭审用语不规范。法言法语和群众语言转化失当,不能做到庭审用语准确规范、明白易懂,不便于当事人理解和接受。
七是庭审着装不规范。有的法官穿法袍,有的法官穿夏装;有的法官戴大徽章,有的戴小徽章。
八是不少庭审未能处理好庭审的仪式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有的完全生搬硬套庭审规则,过分强调形式而忽略了内容,削足适履;有的又完全抛弃庭审的一般形式性,只注重内容,忽略了基本的法庭仪式。
九是庭审节奏控制失当。有的失之于宽,庭审秩序零乱;有的失之于严,法官完全主导庭审,当事人有话不能说;有的审判长语气过于严厉,有的过于缓和,丧失庭审主动权。
十是不少庭审没有进行庭审小结,不能结合评议情况对证据认证和争议焦点逐一回应,当庭宣判的庭审往往给人以提前准备好的感觉。
一些法院在庭审中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法官对庭审的作用存在认识误区,未能充分认识庭审的功能和重要性;部分法官庭审应变控制能力不强,庭审驾驭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部分法官的法律适用能力还有差距;部分法官的知识储备不足,庭前没有学习一些必要的知识和常识;司法实践中庭审“走过场”的现象影响了庭审活动的规范化。
通过调研检查,我们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庭审中的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充分认识庭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宏观方面来看,规范而有序的庭审活动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健全的庭审活动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从微观方面来看,庭审活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直接影响甚至决定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规范而科学的庭审活动也是法院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是法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向社会公开展示法院工作的重要窗口。
二是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提高法官的业务能力,必须提高其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专业理论功底,以丰富的法学知识保障和支持娴熟的审判技巧。法官必须要有坚实的法学功底,但又不能仅仅局限于熟悉法律,还要努力学习和接受新知识、新事物,要有较宽的知识面,不断提高科技素质和艺术修养,能够了解和运用与案件相关的知识。
三是进一步提升法官的庭审能力。法官应加强庭前阅卷工作,为开庭打好基础。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牢牢抓住归纳争议焦点这一庭审的核心环节,正确引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举证、质证和辩论,根据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庭审有序进行。同时,要强化审判长职责,充分发挥其庭审主持者的作用。加强合议庭之间的分工合作,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工作。
规范庭审活动、提升审判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不断提高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事实查明能力、当庭调解能力等,逐步提高庭审质量,共同促进庭审工作的科学、规范发展。同时,要适时出台符合司法实践要求的庭审指导意见,统一、规范庭审活动,确保各地法院的庭审质量普遍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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