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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第一批合适成年人将在未成年人诉讼中担任“家长”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2-12-28 00:26:00

  201211月中旬,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合适成年人在妇联干部、团干部、社区工作者、教师的队伍中选任。根据该《意见》,八名来自和平区街道、学校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被聘为“临时父母”,成为天津审判史上第一批“合适成年人”。

  和平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司法实践当中发现,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愿或因故不能出庭。该院经与团区委、区教育局、区妇联沟通协调后决定,共同建立“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工作机制,并将这项工作常态化,长期的做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