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亮岭南一盏灯[1]
胡云腾[2]
听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创办《广东少年审判》的消息,打心里感到高兴,便主动要求写几句话表达我的祝贺和希望。得到该院负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同事们慨然应允之后,倍感高兴和荣幸。自10年前我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工作以来,就与少年审判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一直设在研究室,这个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便是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组织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各项少年司法改革举措等。10年来,我见证并参与了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发展改革的历史进程,对少年法庭工作的感情和认识也逐步加深,切实感到人民法院的少年审判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任务繁重、功德无量!正如社会各界广泛称誉的那样,少年审判工作是教育、挽救、改造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希望工程”!
广东是岭南重地,地处祖国的南大门和改革开放的前沿,岭南文化的海洋性和开放性在中华民族文化中独树一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广东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形成的先发优势和龙头地位,成为吸引中西部地区广大农民工建功立业、脱贫致富的理想之地。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大军拖家带口,从全国各地来到广东打工,他们短则几个月,长者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有的人则是在打工期间成家立业、结婚生子,广东实际上已经成为他们生产生活的第二故乡。遗憾的是,由于社会相关配套机制和平等待遇的缺失,许多打工者的未成年子女在当地难以受到正常的教育和关爱,随着年龄的增长,一些孩子变成了迷失前途的“羔羊”,进而变成了违法犯罪的“虎狼”,致使广东多年来一直是全国刑事案件发案最多、收案最多的地方,也是全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数最多的地方。据统计,广东法院每年判决的未成年犯数量,已经占到全国法院判决的未成年人总数的十分之一以上。居高不下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危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与和谐稳定,更给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带来了痛苦和灾难。
在改革开放、法治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全国法院大胆开展了少年审判制度的改革与探索,现已在少年审判组织建设、少年司法程序设计和未成年人庭审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了丰硕成果。广东三级法院对少年审判工作一直很重视,在构建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方面取得了良好业绩,创造了“黄埔模式”等好的经验,少年审判工作也走在全国前列,现又专门创办了《广东少年审判》杂志。我想用2011年访问台湾高雄少年法院时听到的一个故事,来表达我对《广东少年审判》的期盼之情。高雄少年法院曾经是台湾地区唯一的一所少年法院,现已受到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但它在发展过程中一度曾面临夭折的命运,因为当时台湾司法界的主流声音是要关闭这家法院。在此紧迫时刻,该院少年审判庭长陈美燕法官挺身而出,越级给自己的老师即时任台湾“司法院”院长的翁岳生先生写了一封信,请求保留少年法院这盏关爱违法犯罪少年的“明灯”。翁岳生先生读后深受感动,不仅指示台湾“司法院”打消了撤销高雄少年法院的念头,而且转变观念决心支持少年法院建设,拨巨款兴建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高雄少年法院审判大楼。现在,高雄少年法院已经不再孤独,台湾地区司法当局已经决定在此基础上成立4家少年家事法院,可以说少年法院将从当初的1盏灯变成未来的4盏灯[3]。我觉得用灯来比喻少年审判事业非常贴切,同样,用灯来比喻未来的《广东少年审判》也很合适。从事少年审判,开拓少年司法事业,必须脚踏实地眼光高远,要用人民法官的大爱,温暖、照亮那些蒙尘的心灵!因此,我真诚地希望《广东少年审判》这盏灯越过越明亮,并寄予三点期盼:
一是期盼她成为指导未成年人人权司法保障、关怀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盏明灯。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而在所有人的权利保障中,未成年人的人权是最需要、最应当保护的。尤其是外地农民工的未成年人子女,违法犯罪以后如何能够在定罪量刑和适用非监禁刑方面得到平等保护,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希望《广东少年审判》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多提出相关改革创新的建议,及时指导少年审判法官开展这方面的探索,以不断建立健全更加有效、更加平等地保护未成年人人权的司法制度和工作机制。
二是期盼她成为指导少年司法制度改革创新的一盏明灯。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从开始到今天走的都是改革创新之路,取得的各项成果都是全国法院先试先行的结果。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创设的未成年人案件诉讼程序,就是对司法机关少年司法创新成果的确认,为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这个程序究竟如何具体构建,相关规定如何丰富充实,还需要广大法官和全国法院结合实际进行不懈探索,像社会调查制度、定罪量刑程序、少年观护制度、心理干预制度以及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特别是如何建立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机构等,都需要我们秉持改革创新的勇气,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多作研究,多提建议,多出成果。
三是期盼《广东少年审判》成为广大少年法官切磋审判经验、交流心得体会的明灯。从海内外看,少年审判是一门科学,有不同于成年人审判的独特要求和特殊规律。甚至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法官,也有不同于从事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条件和要求。但这些要求和条件是什么,对我们而言还是一个没有多少人清楚、更少有机构关注研究的问题。由于一些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或编制有限等原因,能够有专人从事少年审判工作就很不错了,不可能还要求愿意当少年法官的人额外具备更多的条件,这就是当前少年审判工作的现实情况。而在台湾地区,从事少年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殊知识、技能要求和相关审判工作经验等,且必须每4年重新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就不能继续当少年法院的法官。我想,只有这样的要求才能体现少年审判的职业性或者说专业性。因此,如何从理论上科学地认识少年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如何建设符合未成年人审判工作需要的少年法官队伍,都还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我衷心地希望《广东少年审判》能够成为探讨少年司法理论和实务问题的智慧之窗、心灵之窗,成为指导少年审判工作的手边书,成为广大法官乃至青少年法律工作者、研究者交流思想心得的平台和园地。
祝《广东少年审判》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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