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待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考虑到该类型案件专业性较高,案件事实较为复杂难以认定,案件内容新颖性较强,属于高科技网络技术创新案件,故采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大合议庭模式进行审理。
此种审判模式的运用,一方面有利于对专业法律问题作出精准、专业的判断,如行业内正常的涉案软件研发费用,软件研发步骤和技术内容,以及技术研发检验标准和研发成败等,就需要借助人民陪审员的专业技术背景和经验,可以更好地作出事实判断和认定;另一方面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技术开发合同,很多技术开发合同内容难以确定,就需要借助更多人民陪审员的力量参与案件事实查明。
对于此案件的争议焦点,四名陪审员从计算机软件开发市场的角度出发,对案件研发费用提出中肯、切实的意见,陪审员意见被全部采纳。最终,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公司委托原告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被告公司针对软件开发进行了程序设计、提供了研发方案、搭建了一键税控平台及后台支持网站,并通过了钉钉平台的验收。但由于钉钉平台的技术限制,被告开发的技术成果未能完全达到原告提出的技术要求,这是技术开发过程中遇到的风险。根据软件研发市场开发惯例,人民陪审员提出了应当给予原告公司三分之一的研发经费,作为对其付出的人力资源成本、交通、住宿成本及租用设备的费用的补偿。故合议庭一致同意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研发经费9万元。在判决前,由于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被告向原告支付10万元研发经费的调解方案,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
责任编辑:龙江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