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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解决某些纠纷中“困囧”的方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1-22 00:31:00
  近日,民二庭第一合议庭又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如何落实出资人地位的案件。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计高技[2000]2019号《国家计委关于哈尔滨威德焊接自动化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焊接自动化系统集成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计投资[2000]2498号《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0年第二批高技术产业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投资计划的通知》等文件的安排,中国机电出口产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电公司)与哈尔滨威德焊接自动化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德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机电公司以国家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向威德公司投入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1200万元。威德公司成立后,虽已经营多年,但却一直未落实机电公司的出资人地位。机电公司遂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威德公司返还出资12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经一、二审审理程序,二审判决驳回机电公司的诉讼请求。后机电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

  该案涉及的政策性及法律性问题均较为复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家为扶植部分产业的发展,在原“拨改贷”基础上,又施行了“贷改投”政策,即:将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以“国家资本金”形式投入到特定企业之中。后又决定由相关行业的央企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落实其股东地位。该案中,机电公司与威德公司之间的股东出资纠纷再审一案,正是基于上述出资行为而引发。案件争议问题解决得是否妥当,不仅关系到国家资本金的法律地位和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也关系到用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为解决此类“确权或债权清收”问题,相继出台了许多政策性规定。2012年继国务院三部委出台了国资发法规[2012]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后,最高法院又出台了《关于审理中央级财政资金转为部分中央企业国家资本金有关诉讼案件工作的通知》,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新的政策依据。然而,在实践中,如果处理得不恰当,也将把用资企业拖入困境。为了妥善解决本案争议问题,合议庭成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向当事人详解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并三次修改调解意见,最终使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既落实了国家资本金的合法地位,又确保了该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下去。双方当事人对该案的调解结果都非常满意,实现了双赢。

 

  合议庭成员:王宪森、殷媛、张雪(承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