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就民四庭年前成功调解一起租船合同纠纷案,专门派人向民四庭致谢,送上“服务大局保障公平正义,辩法析理注重案结事了”的锦旗。
中海海运(集团)总公司是我国大型国有航运骨干企业,其下属中海散货运输有限公司长期承担国家电煤、矿石等重要物资运输。为补充运力,该公司于2002年7月与“国鹏”轮所有人福建国航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期10+2年的船舶期租合同承租该轮。但在2006年3月航运市场租金不断高涨的形势下,出租人福建国航公司撤船,中海公司以其遭受巨额经济损失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中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四庭承办合议庭(王淑梅审判长、余晓汉、黄西武)分析认为,该起纠纷有两个值得重视的背景因素:一是纠纷发生在国际国内航运市场剧烈变动的背景下。纠纷发生前后,反映国际干散货市场景气程度的波罗的海航运指数(BDI)自2008年第四季度从最高点11793点触底663点以来,到2012来仍一直低迷徘徊于1300点以下,航运企业普遍盈利困难,我国第一大国有航运企业中国远洋控股股份公司2011年度巨亏百亿元,航运市场短期难以翻身,航运业正面临全球洗牌、破产、并购、兼并加剧的局面。二是纠纷发生在我国第二大国有航运企业(中海公司)与第一大民营航运企业(福建国航公司)之间,影响很大。在这种背景下,案件处理必须从保障我国航运经济平稳发展的大局出发,努力寻求双方当事人可接受、能承担的调解方案。调解之初,各方当事人调解意向相差8000多万元,但合议庭根据基本事实、法律原则与市场形势,说明事理、说透法理、说通情理,逐步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与互谅,终于化解了纠纷。
事后,中海海运(集团)总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专门致信王胜俊院长表示感谢。这次,中海公司又派人亲自登门拜访致谢,民四庭王彦君副庭长带合议庭热情接待了中海公司人员,大家认真回顾了调处案件的艰辛过程,王彦君副庭长最后总结:案件的成功调解,也得到中海公司方面的理解与支持,法院也应当感谢当事人;特别是中海公司作为国有大型企业能够从大局出发,主动让步,积极承担了维护市场稳定、维护司法权威的社会责任,体现了大国企应有的风范,希望中海公司继续支持法院工作,人民法院将努力为航运市场的稳定与繁荣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中海公司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通过司法解释和海事案例,确立和细化了许多航运市场法则,中海公司一定认真学习,努力提高依法经营水平,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一如既往地支持法院工作,更加自觉地维护司法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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