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6日,民四庭邀请特约监督员人民大学汤维建教授、特约咨询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明教授,以及清华大学崔建远教授,旁听(2012)民再申字第306号案的再审审查案件听证活动。
该案是一起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合同约定船舶建造价款3.98亿元,按建造进度分五期支付。订造方在支付第一期建造款后,不再付款,双方均主张解除合同,但对合同解除后违约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存在较大争议。造船厂认为其在合同解除后将船舶以1.6亿元的价格转售给第三方,转售价格与原合同价格相比减少了2.38亿元,应由订造方予以赔偿。订造方则辩称:转让本船并非转让合同,涉案船舶在合同解除时仅制造了部分部件,且被挪用到其他船舶,不存在转售的情形;即便转售属实,造船厂在市场行情急剧下跌的情形下坚持建造船舶,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案件在福建高院二审终审后,经由本院指令,福建高院已经再审并作出部分改判,但当事人仍不服,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
听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船舶是否实际建造完成,是否转售第三方,合同是否约定按照差价计算损失等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参与旁听的各位教授一致认为,合议庭充分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过程辩论激烈、紧张有序。此外,各位教授还就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以及人民法院判决的既判力等问题,与合议庭进行了深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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