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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赴重庆就保险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4-25 16:35:00

  随着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接近尾声,民二庭近日正式启动了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同志们首站于411-12日到达重庆,与重庆市三级法院代表以及重庆市保监局、人寿保险公司代表60余人就此前已经完成的司法解释草稿六十余条所涉问题进行研讨,并重点围绕雇主对雇员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体检能否减轻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父母之外的其他监护人能否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保险金如何继承、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并结合保险纠纷审判实践就司法解释稿的完善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建议。研讨中,与会地方法院同志表示,近些年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存在争议较多,裁判规范不一,亟需最高法院尽快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会后,起草小组的同志们还与重庆市保监局以及人寿保险、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泰康保险等主要人寿保险公司的代表进行了座谈。各保险公司介绍了近年来人身保险业务开展情况、人身保险纠纷应诉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需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问题重点予以说明。司法解释小组就人身保险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医疗费用保险中费用型保险与津贴型保险的区别、保单转让与质押业务开展情况、人身团体保险业务实际运作模式及存在问题、死亡险部分无效后保费如何分割等具体保险业务问题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

  司法解释起草小组的此次重庆之行,收获颇多,对于进一步搜集人身保险司法解释所涉问题、完善条文积累了大量素材。司法解释小组将根据此次调研的情况,对司法解释稿进行修订、完善,并按计划推进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 
  在渝期间,应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宫邦友审判长还结合即将出台的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司法解释内容,对该市中基层法院一百余名商事审判法官进行了保险纠纷案件审理的业务培训。宫邦友审判长结合司法解释的制定和保险审判实际,围绕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对保险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范围、保险合同解释及保险代位求偿权等具有代表性的疑难问题作了详尽的阐释和讲解。参加培训的法官们纷纷表示,此次培训非常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对于基层法院法官准确适用保险法,把握相关司法解释的内涵、适用标准,妥善处理保险纠纷案件有极大的帮助,对他们更好的开展商事审判工作给予很多启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