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金融、经济领域地位的不断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空白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险业界及其监管部门对于填补该法律空白存在较强呼声,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回应业界的司法诉求,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保险业界、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寻找解决法律适用困境的突破口,并在充分征求立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了该批复。
批复的施行将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合理化解相关纠纷、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并有利于调动出口企业积极性,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升级发展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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