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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功能 服务实体经济升级发展—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时间:2013-06-04 04:43:00
  为防范出口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鼓励我国企业出口,支持自有品牌“走出去”,助力中国经济升级,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借鉴国际惯例,完成了《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的起草工作。该司法解释已于近期颁布实施。

  随着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金融、经济领域地位的不断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法律空白的问题日益凸显。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本身具有特殊性,特别是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保险业界及其监管部门对于填补该法律空白存在较强呼声,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积极回应业界的司法诉求,广泛开展调研,充分听取保险业界、监管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寻找解决法律适用困境的突破口,并在充分征求立法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公布了该批复。

  批复的施行将对统一司法裁判标准、合理化解相关纠纷、促进出口信用保险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并有利于调动出口企业积极性,充分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保障、服务实体经济、推动经济升级发展的积极作用,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