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13年 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2013年6月7日发布,同年6月8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进步,人民群众保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由于我国的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险理赔纠纷随之增多,由此也带来保险纠纷案件的逐年增多。《保险法》自2009年修订并实施以来,由于法条仍属简略,概括性、原则性规定较多,加之随着保险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司法实践予以应对。为明确法律精神,配合法律实施,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司法实践需求,民二庭在及时推出保险法司法解释(一)适时解决新旧法衔接的问题后,即着手《保险法》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反复论证,最终形成了该司法解释。
解释二共有二十一条,涉及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说明义务、投保人告知义务、免责条款界定、保险合同解释、保险理赔、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请求权、保险代位权、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等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法律适用问题。这些规定在力求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终结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也对保险市场起到了进一步规范的作用。解释二兼顾各方主体利益,既注重投保人利益的保护,又注重保险人的权利维护,以增强交易主体的保险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占有相当比例,其不仅表现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还体现在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民二庭在保险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坚持将依法、公平、服务市场经济和诚实信用等原则贯穿始终。解释二的出台是民二庭服务商事审判实践需要,满足和回应市场诉求的又一重大举措。民二庭还将进一步关注保险业发展和保险纠纷案件审判实践的新需求,抓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为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保险纠纷案件提供切实指导,为保险业的健康运行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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