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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修订《国家赔偿法》地方实施办法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3-10-25 02:09:00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办法》于2012年9月27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的《实施办法》与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相衔接,全面总结了《实施办法》施行13年来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从法规体例、责任原则、赔偿程序和范围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与国家赔偿法相比,《实施办法》在条文上更具体、详细,例如:明确了造成精神损害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考虑的因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最高额,在今后的司法审判时将有法可依,更便于操作;完善了赔偿费用支付制度,进一步细化追偿程序及对追偿监督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违法导致国家赔偿的,个人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费的具体情况。《实施办法》是重庆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进行的有益探索实践,是对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细化和完善,体现了重庆市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事业的不断进步,对于贯彻落实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