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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创建全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3-10-25 02:13:00

为正确、高效地处理自治区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司法赔偿纠纷(含刑事赔偿及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纠纷),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政法机关依法办事,防止和减少司法赔偿纠纷案件的发生,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区人民检察院以及自治区区公安厅、司法厅、监狱管理局、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法制办公室经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全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工作规则》。

在2011年召开的第六次全区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上,自治区高院罗殿龙院长根据近年来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了建立全区国家赔偿联动机制,以便共同研究和协调国家赔偿审判工作中的决定、执行及善后补救等问题,形成处理国家赔偿问题合力的设想。会后,广西高院就此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作了专题请示并获批复同意。2012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该院起草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赔偿工作联动机制工作规则(建议稿)》,与《关于建立国家赔偿工作联动机制的调研报告》一并提交自治区政法委审定。2012年11月12日,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了全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工作第一次联席会议,正式启动该项机制。与会各单位达成的若干共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工作规则》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赔偿联动机制工作规则》的内容来看,该《规则》明确了联动机制的工作原则、成员单位、运作方式及具体办事机构;确定了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以及下设办公室的具体职能;在要求各司法机关应对侵权司法行为所造成的赔偿后果进行风险评估、分级的基础上,明确了联席会议的启动程序;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在知道侵权事实发生后一定期限内主动告知受害人及相关权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及相关内容,并主动促成协商;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如需其他职能部门协助解决,应将相应事项及相关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区分了不同情况下办公室负责协调的职能部门。此外,《规则》还就赔偿金支付依据、司法赔偿金制度、落实整改及追责等事宜做出了规定。

据悉,下一步,自治区将通过区政法委以适当的方式推动全区各市政法委、法院参照自治区建立司法赔偿联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