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6日上午,民四庭庭长刘贵祥、副庭长王彦君带领两个海事海商合议庭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会见了来访的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法官约翰·曼斯费尔德(John Mansfield AM)法官、斯缇汶·热瑞斯(Steven Rares)法官、简妮·简葛特(Jayne Jagot)法官一行。刘贵祥庭长首先代表民四庭对澳大利亚客人的来访表示热烈欢迎,接着简要介绍了中国的司法体系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情况、海事法院的设置和海事司法的整体状况。王彦君副庭长简要回顾了中澳法院海事项目交流的成效,介绍了这次在华交流的具体工作目标与议程。接着,双方就中澳两国共同加入的《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所涉及的责任限制程序、油污损失的计算与认定、证据认定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民四庭法官还详细了解了澳大利亚水资源公益诉讼、船舶污染行政处理与损害赔偿诉讼程序等相关制度。通过探讨,双方均感到受益匪浅,都表达了进一步加强两国法院海事项目交流的愿望。按照交流议程安排,4月7日至9日,民四庭部分法官与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法官将在广州召开为期3天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专题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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