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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案逾300
  • 来源:法制日报
  • 发布时间:2010-04-23 01:26:00

  法制日报北京4月11日讯 记者王斗斗 近10年来,我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成功调处了“塔斯曼海”轮、“现代独立”轮等一批在国际和国内有重大影响的油污案件。这是《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刘贵祥指出,鉴于在水资源保护方面,海洋的问题比较突出,我国加入了一系列的海洋保护国际公约并制定了相关国内法,海洋保护法制相对健全,我国又有海事法院专门面对海洋,加强海洋司法保护的条件比较成熟。

   法院做法

  ◆对于公民个人或者企业等单位遭受水污染损失或者受到水污染威胁的案件,由于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明确了污染者免责事由和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等以及其他一些重大、疑难问题,相关法律制度基本健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巡回审判、送法上门、网上答疑等多种措施,着力解决当事人起诉难的问题。

  ◆对于没有直接损害或者危及公民、法人等个体利益的水污染事故,因公益诉讼制度尚待立法正式确立,只能按照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国家政策的指引,在海事法院和部分有条件的地方法院试点受理由水资源行政主管机关、人民检察院、环保社团等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推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建立。

   相关数字

  ◆据统计,1988年到1997年10年间,共发生了溢油事故1856起,平均每年186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74起,溢油量达3.7万吨;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中国沿海发生了718起溢油事故,溢油总量达11749吨,平均每年发生事故71.8起,其中溢油50吨以上的事故34起,溢油量达10327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