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在广西南宁召开部分法院再审调解经验交流座谈会,来自西南部地区的11家高级法院和广西自治区部分中级法院的审监庭庭长参加了会议。
与会代表介绍了各院再审调解工作的喜人成绩。广西高院民事再审调解率近30%,调解实际履行率达到100%,福建高院民事再审案件调撤率达36.8%,抗诉案件调解率为41.9%,四川高院民事再审案件调撤率达到33%,江西、海南、湖南等地的再审调解结案率均超过20%。各地法院成功调解了一大批纠纷持续时间10年以上、牵涉问题多、社会影响大的复杂疑难再审案件,广西高院调解了历经九次审理的黄僚才等四人与田东县电力公司供电合同纠纷,四川高院调解了诉争16年的四川电力建筑工程公司与乐山大沫水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欠款纠纷,海南高院调解了历时13载的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澄迈县南燕建筑工程公司、海南马村港港务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纠纷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消除了一些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与会代表交流了各院再审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一是不断更新再审调解理念,福建高院提出,牢固树立“五个观念”,摒弃“五个思想”,广西高院提出,“敢于调解是法官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善于调解是法官司法能力的突出表现”,“努力调解才能履行好法官的首要政治任务”,这些理念的提出,为再审调解工作提供了思想动力。二是不断创新再审调解方法,福建、贵州、海南、广东、湖南等地法院实行全程、全员、全面“三全”调解,在再审案件的每个环节、每个阶段,动员一切力量参加调解;福建、广东等高院积极探索类型化调解模式,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纠纷案件,采用“类比确定补偿数额”的调解模式,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用“先定责再定额”的调解模式,处理小区车辆保管合同系列案件采用“连带处理”的调解模式等;广西、云南、福建、海南、贵州、湖南、重庆、广东等地法院针对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社会力量协助调解,与检察机关协同调解,三级法院联动调解;广西、福建等地法院积极释法解疑,帮助当事人形成合理的诉讼预期,促成当事人和解。三是不断完善调解工作机制,江西、广东等高院制定了再审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广西高院实行调解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调解后主办法官跟踪督查制度,四川高院确立定期排查调度制度,江西、贵州、湖南、重庆、广东等地法院将再审调撤率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庭长宫鸣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在总结中要求,各级法院审监庭要进一步强化再审调解工作理念,充分认识强化再审调解工作是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要手段,是人民法院联系人民群众的最佳方式。要进一步化解制约再审调解的瓶颈,找准平衡求调解,摸清心结劝调解,抓住症结巧调解,捕捉时机促调解,巧借外力助调解。要进一步提升再审调解工作的能力,加强再审调解培训,探索再审调解规律,创新再审调解方法,推广再审调解经验,让更多的审监法官能调会判。要进一步健全再审调解相关机制,制定再审调解工作规则,建立调解工作领导责任机制,探索案件类型化调解机制,完善再审调解激励机制,推动再审调解率不断提高,从源头上减少申诉信访,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拥护。
与会代表一致表示,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学习其他法院的再审调解经验,不断提高再审调解水平,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京公网安备
11040102700145号
|
京ICP备050230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