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涂海南诉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及行政赔偿案
(一)基本案情
为积极开展对外交往,推进江西省国际商务中心区域建设,改善对外贸易基础条件和配套设施,2015年以来,南昌市不断加大了南昌综合保税区的建设力度。2015年5月28日,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建区政府)为收回原南昌市新建县樵舍镇七里岗林场国有土地,在给予涂海南相关补偿后,对涉案房屋、养鸭场及其他设施物品实施拆除。涂海南遂于2017年10月17日以新建区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张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导致其家电、家具、养殖场工具等被毁,所确认征收的涉案房屋面积不准,赔偿标准较低,其需安置宅基地建房居住。故请求判决认定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补偿其人民币2422829.25元,判令被告补偿其四块宅基地合计480平方米。
(二)裁判结果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拆除了原告诉请的涉案房屋、养鸭场及其他设施物品。原告陈述其拆迁当日在现场,且知道是被告组织,具体实施是镇政府。其于2017年10月17日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应自行承担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涂海南不服,向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与一审裁定基本相同的理由,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典型意义
国家对保税区在关税、财政、金融、贸易等方面实行了特殊政策,保税区成为各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点、吸引外商投资的热土。推进保税区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行政争议,应当力求在法定期限尽快化解。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都应当遵规守序,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尊重起诉期限、答辩期限等各种程序性制度安排。“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价值和意义,不仅在于敦促当事人及时启动诉讼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在于保障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这是及时化解行政纠纷、改进国家治理体系的需要。在制度要求和效果上,一方面法律明确了怠于行使诉权的主体将难以获得司法救济,另一方面也确立了行政机关主动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义务。如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了当事人直接起诉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是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新的司法解释第64条则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以往此类情况是两年)。本案中,涂海南提起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一个重要的启示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行政纠纷当事人,特别是中外经营者、行政相对人在试图寻求司法救济时,要高度重视起诉期限的相应规定,及时依法行使诉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为实体权利的实现以及纠纷的化解创造有利条件。
责任编辑:韩绪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