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人林某某与被申请人洪某某、一审被告泛华公司、元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第三巡回法庭庭长江必新大法官担任本案审判长。
由于该案发生地和各方当事人所在地均位于福建省,为有效落实审判重心下移、就地解决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的改革要求,第三巡回法庭决定在福建省厦门市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在庭审前两次召开庭前会议,明确再审请求和答辩意见,固定质证意见,厘清争议焦点。在江必新大法官的主持下,庭审重点围绕各方当事人在再审中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审查,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意见、展开辩论。经再审查明,洪某某以对元华公司投资的名义向泛华公司、林某某出借款项后,又将上述款项中的绝大部分从元华公司转入其投资的公司及其个人账户,并隐匿相关证据,故林某某、泛华公司不应再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据此,合议庭当庭作出裁判,对一、二审判决予以撤销、变更,支持林某某的主要再审请求。
江必新大法官在对本案进行宣判后指出,近年来,部分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或隐匿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提起诉讼,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此类行为不仅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应当依法给予制裁。本案被申请人洪某某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隐匿证据、恶意诉讼,其行为已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决定对其处以8万元罚款,彰显人民法院对恶意虚假诉讼进行严肃处理的态度和决心。法庭对洪某某的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希望全社会引以为戒、汲取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