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后,巧用“三筛法”,促使行政诉讼案件和解。
“初筛”,抓好分类管理,明确调解重心。根据案件的类型、社会影响力及焦点争议大小等,判断案件是否具有调解可能性,进行初次分类管理。为保证“初筛”程序形成常态化,扩大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范围,专门制定《行政诉讼案件协调处理征求意见书》制度,承诺当事人随时可与案件承办人或行政庭负责人联系协商案件处理意见。
“细筛”,抓好平台建设,推广对话模式。对于经过“初筛”程序的可调解案件,通过审前询问、证据交换等程序,进行二次筛选,确定重点调解案件。对于重点调解案件,注重搭建双方平等沟通交流平台,让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在对话中解决矛盾。
“再筛”,抓好判前调解,加大息诉力度。对于经过两次筛选,通过协调处理确实无法调解结案的案件,设置第三次筛选程序。对于在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或是社会关注度高的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因其政策性较强,调解工作难度大,要求及时向庭长、分管副院长汇报,并主动征求当地党委、人大意见,争取借助各方力量,利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尽可能妥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作者:乐 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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