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要求,湖南株洲中院出台《关于庭审录音录像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在全市法院实行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或录像。
为了更好更快的推动庭审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株洲各法院均成立“加快庭审录音录像工作”领导小组,并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2011年6月底以前,均须购置好大容量的备份存储服务器,以统一保存庭审录音录像;每个基层法院至少建成一个数字法庭。
在操作规程方面,使用数字法庭设备开庭的案件,开庭时由法庭刻录机进行同步刻录,庭审结束光盘直接入卷保存,刻录录像同步上传至数字法庭服务器保存;庭审录像的案件,架设摄像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结束后,将录像制成光盘入卷,并将光盘内容上传至备份存储服务器长期保存;庭审录音的案件,使用录音笔进行庭审同步录音,庭审结束后,将录音制作成光碟,并将录音资料传送存储服务器备份。
株洲中院要求各法院按照既定的工作目标和步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扎实稳健地推进庭审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中院将按照方案的时间要求,对庭审录音录像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并把该项工作列入全市法院系统工作考评范围。(作者: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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