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院的审判执行人员在承办案件时,遇到当事人的住所地和自己的出生地或成长地是同一个县(市、区)的,则要回避。近期,浙江高院出台了审判执行人员办案实行地域回避的规定。
浙江高院纪检组监察室有关负责人说,出台法官地域回避制度,能在法官办案与人情关系间建立“隔离带”和“防火墙”,力求从源头上减少“人情案”、“关系案”和“金钱案”的发生。
根据浙江高院出台的这一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制度的审判执行人员包括直接从事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执行、再审审查、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审判业务的工作人员。
地域回避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上的内容:案件分配环节和审签环节。根据这一规定,今后,浙江高院各审判执行部门在分案时,不能把有回避情形的案件交给应该回避的人员办理,审判执行人员发现自己承办的案件根据规定需要回避的,要主动说明,自动回避,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据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司法回避制度。此次浙江高院出台的地域回避制度,是对司法回避制度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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