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会广西团驻地,记者见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他告诉记者,他今年提的是关于完善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法律规定的建议。
罗殿龙说:“减刑、假释制度对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调控原判刑罚,维护监管秩序,促进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和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等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给司法实践带来许多问题。”
罗殿龙举例说:“在我们广西的司法实践中就多次遇到这类问题,比如,罪犯被裁定减刑或者假释后,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审案件重新审判的,减刑、假释裁定应如何处理?再审予以改判的,原减刑、假释裁定是否还有效?已执行的刑期应如何计算?”
罗殿龙认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均未作出规定。
在调研中,罗殿龙还发现,根据法律的规定,减刑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就意味着对已减去的刑期就不能再重新执行,罪犯获得减刑后往往放松改造,不服从管理,甚至发生严重违反监规的行为。特别是在减刑后,如果发现法律规定的与减刑适用条件相悖的情形,如弄虚作假、蓄意破坏骗取减刑等,也缺乏适当的法律程序予以纠正”。
对此,罗殿龙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对减刑的罪犯应该设置一个减刑考验期。减刑考验期应为一年以上,且不低于罪犯的减刑幅度,在减刑考验期内如果被减刑的罪犯有违法乱纪行为或犯罪行为,则由作出减刑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执行机关的建议撤销其减刑裁定,以促使罪犯巩固改造成果,有效地维护监管秩序。” (记者:刘 洁 黄星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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