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自推出涉外商事案件“预约开庭”制度以来,已有30余件案件的当事人提出预约申请,案件审理周期平均缩短一个月以上。
由于涉外商事案件当事人具有特殊性,在开庭时间和取证时间上都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该类案件当事人出庭率较低。为此,青岛中院推出了“预约开庭”制度,规定涉外当事人或证人出庭的,可向法院提出开庭时间的申请,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时间安排开庭;当事人因限制出境等特殊情形而申请法院即时安排开庭的,法院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即时安排开庭;当事人因提交域外证据或办理特定手续确有困难,为提高庭审效率,法院可根据双方当事人所确定的时间安排开庭。
为防止当事人借“预约开庭”拖延诉讼,当事人一般应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和庭前会议时提出预约开庭的申请。当事人、证人未能在预定的开庭时间出庭或提交证据,而导致再次开庭的,应当承担其他当事人因本次出庭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记者:张庆申 通讯员:曾宪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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