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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中院出台新办法完善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 来源:辽宁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3-24 23:20:00

  针对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的特点,辽宁沈阳中院日前与沈阳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沈阳市版权协会、沈阳市广播电影电视协会达成合作协议,出台了《知识产权案件委托调解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具体操作附件,由上述组织作为受托机构对法院知识产权纠纷进行调解。
  《办法》规定了知识产权案件委托调解的范围:一是有关部门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二是同类型系列案件;三是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存在较大分岐的案件;四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证据都不充分,难以对争议事实作出准确认定的案件;五是尚无成功判例的新类型案件;六是判决无法彻底化解矛盾、难以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案件。
  《办法》还规定,经委托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组织者(主审法官指定的助审员或书记员)应当及时将达成的调解协议提交给主审法官,主审法官进行概要性审查,认为事实清楚,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及时确认;对仅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确认;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转入审判程序,但调解笔录中所确认的事实和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做的任何表述或承诺均不能作为法官最终裁判案件的依据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