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江苏南通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建立企业商事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今后,涉诉企业在从事商事交易活动过程中如存在毁约、欺诈、恶意串通、恶意拖欠等严重违约违法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通过南通信用网等社会公共平台进行披露,并建议相关部门在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政府招投标、政府资金使用、行政许可、信用评级、信贷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
2010年,南通中院共审理商事案件513件,主要包括买卖、借款、保险、承揽等几种类型,相当一部分都是由于企业不讲诚信引发的纠纷。在去年审结的89件保险合同纠纷中,涉诉保险公司无理拒赔、歪理惜赔成为普遍现象,败诉率高达85.39%。这种不诚信行为在其他行业和交易中也大量存在。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管理尤其是涉诉企业信用评价和信息披露机制的缺失,导致企业失信低成本甚至无成本。“通过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涉诉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评价和披露,并实现与社会综合信息系统的链接,可以实现司法征信与社会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有机整合,填补企业信用信息中诉讼信息缺失的空白。”南通中院院长马志相介绍说。
在新公布的《在商事审判领域建立企业商事信用评价和披露制度的具体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法院披露失信企业信息有一套严格程序,披露前将履行告知义务,企业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可提出申辩或提交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成功的,法院将终止披露程序。被披露失信行为的企业如能积极整改的,根据企业的申请和整改结果,法院仍可对企业信用进行及时修复。
据悉,试点成功后,企业信用信息评价和披露制度将在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个诉讼领域全面推行。(作者:朱旻 顾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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