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订了《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方案》,从而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工作得以规范化、制度化。
方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对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其他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的案件和议题范围有四项,即可能判处被告人无罪的公诉案件、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如人民检察院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其他议题。方案还规定,法院研究室和检察院研究室是此项工作的具体承办部门。人民法院决定将上述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应当于召开审委会2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需讨论决定的案件审理报告通知并送达检察机关承办部门,以便检察长提前熟悉案件发表列席意见。
该方案的出台实施对加强法、检两院的协调与沟通,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健全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审判和监督工作的“双赢”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记者:陈伟 通讯员:李富枝 薛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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