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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中院与检察院联合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矛盾化解衔接机制
  • 来源:浙江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4-02 20:11:00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与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的良性互动,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日前,浙江湖州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矛盾化解衔接机制的若干意见》13条。意见主要内容为:
  明确联合调处的重点案件。包括涉群体利益或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情复杂、争议时间长、案件事实难以查清的,当事人长期信访、社会敏感性较强等5类案件。
  强化检察机关的调解职能。规定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未发现裁判错误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认为裁判有瑕疵,但不宜抗诉而当事人仍有矛盾的,应协同法院共同做好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认为裁判可能有错但双方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
  确定联合调解工作方式。再审程序启动后,对抗诉前做过调处、具有一定和解基础的案件,检察院应将有关情况反馈法院;双方有和解意愿的,法院可邀检察院派员协助调处。已经调处结案的案件,法院和检察院不再受理当事人申诉。
  《意见》还规定,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处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矛盾调处协调配合,提升化解矛盾的能力与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