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湖南长沙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明确长沙中院司法公开工作的目标原则、组织领导、考核监督、活动载体,并就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等六个方面工作六十条司法公开实施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接受广大社会公众的监督。
在新闻发布会上,长沙中院党组书记、院长罗衡宁介绍说,近年来,长沙两级法院不断加强司法公开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以司法公开彰显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2010年,长沙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经前期调研,经验总结,并结合今年“司法公正长沙行”活动“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全面推进法院各项工作”的主题内容,长沙中院在全市两级法院范围内开展“司法公开示范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创建活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着力推进司法公开的工作意见》。
《意见》细化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实施内容。在立案公开部分,完善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办制度,公开准予或不准予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理由和依据。公开司法强制措施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法官接待行为,继续坚持“院长接待日”制度,对外预先公开院长接待的相关事项。在庭审公开部分,二审案件应当公开开庭审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关注的案件,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提高公开开庭率和二审当庭宣判率;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允许当事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案件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审结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七日前将延长审限的情况及其理由予以公布或者告知当事人。在文书公开部分,在法院门户网站设立专门的裁判文书栏目,除按照有关规定不予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外,应当将各类案件公开宣判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布。
此外,《意见》提出长沙法院将设立有组织、有引导的法院“公众开放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办好“院长电子邮箱”、“法院微博”,增强法院与社会公众的“网上互动”。(作者:胡淋伟 王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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