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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中院推行社会关护员制度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5-17 00:49:00

  5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案,与以往涉少案件庭审不同的是,“圆桌”审判席上多了一位社会关护员。在这位社会关护员的帮助下,当事双方表示将进一步进行协商和解。庭审后,成都中院对参与旁听的首批聘任的12名社会关护员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
  据该院少审庭负责人介绍,从13日起,成都中院涉少审判将正式推行社会关护员制度。法院邀请来自团委、妇联、工会、关工委等从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社会组织、具有较为丰富的处世阅历和一定维权经验的人员作为社会关护员,介入抚养权、抚育费、监护权争议变更案件等争议较大的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工作。
  据了解,该院实施社会关护员制度将坚持适当适度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在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理念下,将社会关护员讲“情理”和法官讲“法理”相结合,化解矛盾,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该制度在前期试行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在2011年4月,在7件矛盾突出、前期法院多次调解无果的涉少家事案件引入社会关护员后,成功调解6件。
  据悉,成都中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于13日正式出台了《关于委托社会关护员参与涉少民事案件调解的工作规程》,将该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社会关护员的主要职责为经法院委托开展社会调查,经法院邀请参与法庭审理并发表意见,开展贯穿案件始终的调解工作。社会关护员在庭前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生活学习成长环境、权益现状等进行调查,形成报告,作为庭审中法庭参考、劝导当事人的依据。在整个审理过程中,社会关护员可以从社会参与者的角度协助法官参与调解,使整个调解工作有了纵向和横向的发展,从而更全面地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作者:冯 璐 谢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