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黑龙江省召开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回顾总结了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就进一步落实全国法院国家赔偿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作出重点工作部署。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立案部门在立案时因为立案条件或标准把握不准而委托赔偿委员会进行预先审查的,赔偿委员会将及时予以协助;案件是否受理一时把握不准的,在法定时间内先予受理然后进行研究甄别;案件事实有疑问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有争议的,通过调查取证和质证予以澄清;需要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之后方可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尽快启动救济程序或指导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依法提出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做出赔偿决定时,依法协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不予赔偿的,做出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各级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由立案部门立案后及时送理赔小组或赔偿委员会审查处理,避免因为惧怕责任追究或损害法院形象而拒绝立案。
黑龙江高院要求,在国家赔偿案件审理工作中,不断强化能动司法,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救济、抚慰、息诉息访功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对于那些损害事实难于查明、致害责任难于分清的案件,要善于通过协调、和解的方式结案,使纠纷得到实质性解决。
为实施好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黑龙江高院强调全省各中级法院对本院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单独设立新的赔偿委员会。
会上,黑龙江高院还就完善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审查、转变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搞好对下指导等作出部署。(记者:唐凤伟 通讯员:惠成文 杨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