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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扩大刑事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5-31 00:32:00

  “本辩护人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今天参加庭审,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日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由于承办法官庭前与被告人接触时,发现其思维混乱,讲话逻辑不清。而其家属也反映,被告人曾到医院治疗精神疾病且家里已无能力帮其聘请律师。因此,象山法院为他指定辩护人。
  201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扩大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范围”通知,5月4日,又会同省司法厅出台“加强刑事案件指定辩护工作”意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浙江各级法院除认真落实省高院规定的应扩大指定辩护的9种情形外,部分法院还将被告人开庭时已满65周岁、被告人系少数民族且不懂汉语、案件有涉外因素、共同犯罪中其他同案被告人均已聘请辩护人等也作为应当指定辩护人的情形。
  浙江省法院联合司法局共同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保障法援律师的各项权利,将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情况向司法局反馈,由司法局加强监管;规范指定辩护流程,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应在案件开庭10日前,将相关材料函至法律援助机构,法援机构在开庭3日前,将指定辩护律师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函告法院。
  截至目前,浙江已有95个法院为254名扩大范围内的被告人指定辩护,2011年1至4月共为1459名被告人指定辩护,指定辩护比例同比上升19.79%。(记者:余建华 孟焕良 通讯员: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