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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两级法院四项举措助推诉调对接
  • 来源:辽宁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6-01 00:26:00

  辽宁省大连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法院和辽宁高院指示精神,开拓思路,勇于创新,采取四项措施推动诉调对接工作。
  一是实行非诉讼调解指导员制度。大连市两级法院与非诉调解组织合作建立了非诉调解员业务指导培训制度,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组织聘请法院审判员担任非诉调解指导员,开展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提高非诉调解员的业务水平。
  二是实行法院立案告知制度。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邻里关系及案情简单、标的不大、涉及民间民事纠纷的案件,在立案前通知当事人所在街道、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等,建议和引导当事人到相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行政调解机构先行调解。一些条件成熟的法院,已经在法院立案大厅设立“非诉调解窗口”。立案庭在受理上述案件时给予当事人必要的指导,并在诉讼提示版面中作具体说明。
  三是实行非诉调解员诉讼参与制度。开展民事纠纷委托调解机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法院认为有必要,在民事案件立案后将案件委托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法院邀请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人员与审判组织共同进行调解。针对部分典型、具有普遍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采取巡回方式,深入街道社区公开审理,及时调解,适时宣判。
  四是建立非诉调解激励、考核机制。参与诉讼调解与非诉调解对接的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对其工作绩效纳入法院目标管理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