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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高院出台意见打造过硬人民调解组织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6-21 00:51:00

  6月13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出台《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要求共同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环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作用,力争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意见》规定,当事人诉讼到法院的纠纷,人民法院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当事人选择适用人民调解的案件或委托调解的案件,可由法官与人民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民事纠纷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重新调解,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予确认的可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记者:张之库 通讯员:严怡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