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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中院多种形式开展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7-21 17:03:00

  为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近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各基层法院要与人民调解组织、医疗卫生、保险、交通、劳动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全面开展对非诉讼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纠纷双方通过非诉讼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院建立健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新举措。
  据介绍,非诉讼调解进行司法确认具有程序简易、方便快捷、节约资源等诸多优点,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切实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2009年以来,武汉市武昌、洪山、江夏等基层法院共对1000余件非诉讼调解协议依程序进行了司法确认。(记者:李正国 通讯员:李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