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规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交办事项的办理程序,增强办事效果,日前,桂林中院通过了《桂林市中级法院关于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及办理交办事项工作规则(试行)》。
《工作规则》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所提批评、意见、建议、提案及来函、来信,是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法院应予以高度重视。院长、各分管副院长应切实履行对交办事项的领导、督促和协调职责。桂林中院办公室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室,负责对全市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及办理交办事项进行督促、指导与协调。
《工作规则》明确了人民法院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的主要形式:
一、主动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报告、通报法院重点、难点工作。各级法院的负责人应当亲自报告或通报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如实解答问题,虚心接受人大和人大代表、政协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认真做好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人大和政协组织的视察工作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院日常工作的监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法院视察工作时,凭代表证、委员证免检进入法院办公区域,全市法院应当在办公区入口明显位置设立专门告示牌予以提示。法院各部门在接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应当文明、热情并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三、围绕法院的重点工作,每年应召开1次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协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必要的调查研究等准备工作。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公开审判的重大、疑难案件,监督重大案件的执行工作。市中院每年至少安排1次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活动。庭审后还应认真听取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庭审的意见,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应反馈裁判结果。
五、对关注案件多、提出意见多、反映问题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当及时进行单独走访,当面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有关解释说明工作。
六、主动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面了解法院工作提供便利。每年年初为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专用信封。法院收到专用信封寄来的材料后要及时办理和答复。同时,定期向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寄送有关法院重要工作部署的信息、简报。(供稿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余作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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