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了建立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福建福州中院、福州市工商局和市消委会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工商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并于8月8日在福州市两级职能部门实施。
《意见》明确了建立大调解联动机制的方法和各单位的具体任务。一是建立健全联络沟通制度。在福州中院、福州市工商局、市消委会设立调解衔接工作联络小组。二是建立健全培训指导机制。基层法院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工商局及消委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指导,定期邀请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工商局、消委会应定期组织开展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法院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三是建立健全调解衔接制度,包括诉前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四是建立健全司法确认程序。对经工商局、消委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对调解协议依法进行审查并予以确认。法院在收到申请后按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出具《确认决定书》或《不予确认决定书》。五是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福州中院、福州市工商局和消委会对福州全市司法调解、工商行政调解、消委会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统计、汇总后,可采用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交流调解衔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共同探讨解决衔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和方法。(作者:陈真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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