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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中院出台意见规范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办理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8-30 00:21:00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日前宁波市委批转的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的主要内容向媒体做了介绍。
  自国务院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来,宁波中院党组将做好新条例施行后的司法应对作为全市法院的一项重点工作,结合宁波实际,起草了《关于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案件审判和执行工作的意见》并报宁波市委。市委对此高度重视,在法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研究对《意见》进行了批转,要求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委(党组)认真配合执行。
  该《意见》共有15条,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将依法正确把握“公共利益”标准,对征收程序是否合法、补偿标准是否合理、补偿措施是否到位进行严格审查,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在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作出合理补偿安置和妥善的过渡安排前,不予强制执行。对所有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非诉执行案件,除依法不得公开审查的情形外,一律适用公开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还要求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风险评估及工作预案制度,强调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政府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司法强制搬迁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司法强制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记者:陈海滨 通讯员:贺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