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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采取五项措施规范委托执行
  • 来源:湖南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8-30 00:28:00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1年5月施行以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委托执行案件的可执度大幅度提升、委托执行工作在整个执行工作中的比重明显增加的新情况,采取五项措施规范委托执行。
  一是组织湖南全省法院执行人员认真学习《规定》,进一步深化了执行人员对做好委托执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让执行人员正确理解和适用《规定》。
  二是完善委托执行管理制度。《规定》出台后,湖南高院即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对新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进一步予以细化,并明确规定了委托案件和异地执行案件备案、审批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同时规定了备案表、审批表的样式。此外,湖南高院还制定了执行局办理委托执行、异地执行案件的内部流程管理办法。
  三是严格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管理考核。湖南全省法院所有受委托执行案件全部纳入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和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案件执行的每一项措施均记入系统中的执行日志。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明确专人办理委托执行案件,同时对委托执行案件在管理上单列,在考核上从严,细化考核指标,加大了委托执行工作在执行工作考核中的权重。
  四是建立委托执行督办和问责机制。对于委托法院或者当事人反映受托案件未能及时执结的,及时予以督办,确保执行到位。对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措施不到位或违反规定的,进行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
  五是严格委托执行的异地执行标准。要求湖南全省各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湖南省内的案件需要跨市(州)或者县(市、区)执行的,原则上可以直接异地执行,不需要办理批准手续。但是,对于确需到湖南省外异地执行的,必须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后层报湖南高院执行局审批。(作者:刘渊恺 刘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