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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组织部与高院联合发文加强法院党建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发布时间:2011-09-01 00:30:00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区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全区法院加强党建工作的途径和方法。内蒙古高院院长胡毅峰表示,这是内蒙古首个由党委牵头印发的加强法院党建工作文件,也是内蒙古高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创新内蒙古法院党建工作机制,推动法院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
  据介绍,《意见》规范了党组织建设方式。明确由高、中级法院政工部门负责党建指导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本级党建工作。机关党委设专门从事机关党的工作的专职副书记,并按本院内设机构的正职配备。不设机关党委或不设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的,确定专人从事机关党的工作。基层法院设立机关党委或党总支。人民法庭党员的组织关系隶属于基层法院机关党委或党总支。各级法院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内设机构和人民法庭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与相关部门联合组成党支部。同时,《意见》确立了党建工作协管机制。确定法院党建工作实行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法院指导为辅的双重管理体制,上级法院党建工作指导机构与下级法院党建工作机构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党建工作指导机构定期部署党建工作,并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把党建工作纳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目标考核及司法巡查范围,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及考核通报。同时,协助下级法院党组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配合地方直属机关工委加强法院党建工作的管理。
  《意见》还对全区法院系统党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明确要求,确定自治区高院党组对指导全区法院系统党建工作负总责,各中级法院党组对指导本地区法院系统党建工作负总责,党组书记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中级法院成立党建指导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法院系统的党建工作,履行党建工作指导的具体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在行政经费中按照1%至3%的比例安排党建工作经费,确保党建工作必要的经费保障。(记者:宋建波 通讯员:史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