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 首页 > 法院资讯 > 地方法院新闻
山东高院出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实施意见
  • 来源:山东法院网
  • 发布时间:2011-09-07 00:58:00

  近日,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指导、保障和推动作用,山东高院研究制定实施意见,明确目标任务,细化措施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调解工作,积极做好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
  意见强调,山东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委领导、协作各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合法、自愿调解和全面、全程调解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司法调解的职能优势,进一步提高案件调解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支持和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各类工作机制的发展完善,进一步提高非诉渠道解决纠纷的数量和水平;加强人民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调解、仲裁、执行等工作环节中的联动配合,努力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机制更加健全,配合更加密切,运转更加顺畅,实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全面加强司法调解工作,建立起覆盖全部审判执行领域的立体调解机制,积极化解涉诉矛盾纠纷。要坚持全过程调解、全领域调解、联动调解和特殊案件调解。要创新调解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建立调解名册制度,不断完善类型化调解机制。
  意见指出,各级法院要加强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强化矛盾纠纷劝导分流。二是加强矛盾多发领域的联动调处。三是依法支持人民调解等非诉调解组织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切实采取措施,推动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积极发挥司法的指导、推动作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在程序对接、效力确认、法律指导等方面的协调。强化信息交流共享,及时与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大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作者:黄明春 郭德民)